今年是《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发布施行5周年。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厦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第三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从多个方面提示全市用人单位注意保障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提示函指出,要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要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
要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要落实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相关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8天。
要落实女职工哺乳期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7个月以上或处于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要落实育儿假有关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有10天育儿假。
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厦门晚报记者王东城实习生胡林铤通讯员林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