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男子自己硬不起来,竟在半夜偷拔妻子耻毛,最终酿成恶果

雄梅说娱 2023-08-01 15:03:22

【案例摘要】

惊人的情况出现了:一具男性尸体,头部被烧成了焦黑,然而其余身体部位和衣物都完好无缺。这引起了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注意,他们察觉这并非一般的死亡,这其中一定隐藏着令人不寒而栗的秘密。

在警察的深入调查后,隐藏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背后的故事让人叹息。

2016年的某天,内蒙古一个殡仪馆收到了一具男性尸体,是由死者的妻子和儿子送来的。

在询问死因时,尸体的妻子解释称,死者饮酒过量后不小心跌倒,头部不幸着火,以至于头部被完全烧焦。然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仔细观察了尸体,发现除了头部被烧黑之外,身体和衣物都没有烧伤的痕迹。这使他们觉得事情并不简单,于是在妻子和儿子离开后立即报警。

警察调查尸体后发现,尸体的头部有三个大洞,并不像死者的妻子所说的那样是因为跌倒所致,而这些洞明显是由外力撞击产生的。警察的直觉告诉他们,这个案子并不像妻子所描述的那么简单,于是他们开始深入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终于揭晓。

这个男性尸体名叫褚某,是内蒙古的农民,死时已经50多岁。

褚某是通过相亲认识了他的妻子张某的。他们的故事听起来就像是一部电影,褚某是个演员,他的表演让张某动心。

在结婚前,褚某待张某非常好,而且工作勤劳。他们的相处让张某对褚某印象深刻,很快他们就结了婚。结婚后的一段时间,他们过得甜甜蜜蜜,看上去就像是普通的恩爱夫妻。不久,张某为褚某生了一个儿子。

然而,这种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褚某就开始露出了他的真面目。

褚某是个酒鬼,但他知道如果提早暴露这一点,可能就没有女孩愿意和他结婚。婚后,他开始放纵自己的嗜好。张某生完孩子后,褚某变得越来越过分。他开始大喝特喝,直到喝醉为止。喝完酒后,他会变得无理取闹,甚至会动手打张某。

这样的行为让他在村里声名狼藉,没人敢雇佣他。这些都导致了他的死亡,他的生活从此走向了悲剧。

失业的褚某因为低学历和喝酒的恶名,找不到新的工作机会。然而,他似乎对此并不感到担忧,他每天就在家里懒散度日。

张某不仅要面对白天的工作压力,晚上回家后还要为褚某做饭。有时,即使褚某在家,他也不愿去接儿子放学。这让张某感到十分苦恼,她急切地想要和褚某离婚。

但是,考虑到儿子的情况,张某只能忍痛等待儿子成年上大学。日子在煎熬中流逝,儿子终于成人,张某毫不犹豫地向褚某提出离婚。

然而,习惯了享受在家被服侍的褚某,怎么可能会同意和张某离婚呢?他坚决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拒签。

褚某甚至跪下来乞求张某不要离开他,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伤害她。在褚某的苦苦哀求和儿子的劝说下,张某选择了妥协,没有与褚某离婚。在一段时间里,他们的生活似乎恢复了正常。

但是,平静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褚某的恶习又犯了。一天晚上,他想与妻子亲热,却发现自己无法做到。这让褚某感到十分恼火,他立即去医院进行检查。医生告诉他,由于他长期过量饮酒,性功能已经受损,只有戒酒才有可能恢复。

听到这个消息,褚某感到很绝望。戒酒对他来说就如同要他的命,但是他更不能接受自己阳痿的事实。

酒醉之后的褚某变得更加暴躁,他再次对张某动手。但是,他发现自己仍然无法得到满足。这让他更加愤怒,他开始殴打张某,甚至强行拔掉她的阴毛。张某痛苦地挣扎着逃离家中。

自那天起,只要褚某喝酒,他就会对张某施暴,每次都会拔她的阴毛。张某在这样的折磨中度过了几个月。

一天,张某刚刚回到家,就看见褚某在院子里发酒疯。他杀了几只家养的鸡,院子里的东西乱七八糟。褚某看见张某,就开始殴打她,同时还强行拔她的阴毛。张某痛苦地反抗,逃出了院子。

看到院子门口的铁锤,怨恨的火焰在张某心中燃烧。她抓起铁锤,对褚某狠狠地砸下。褚某没有反应过来,直接倒在地上。

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张某烧掉了褚某的头部,掩盖了他头部的伤痕。

此事一经公开,立即引发了网民的激烈讨论。大多数人表示同情张某,她的一生被家暴男人所毁。人们在网上谴责褚某,他无能且殴打妻子,是社会的毒瘤。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她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褚某长期殴打张某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让我们接下来结合法律和案件经过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行为通常分为两类,包括预先策划的谋杀和激动之下的情杀。

谋杀是一种带有前瞻性和策略性的故意杀人行动,而情杀则通常没有任何杀人动机,只是在受害者的刺激和挑衅下,情绪失控而导致的致命行为。

此处,我们主要探讨情杀的具体要求。要确认情杀的成立,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首先,行为人的情绪剧烈波动必须是由受害者的严重过失引发的;

其次,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短时间内失去理智,他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被削弱或丧失;

最后,行为人在怒火中烧的情绪状态下立即行动,激情和实施行为之间没有冷静的间歇期。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褚某一直对张某施以暴力,在事发当天,褚某不仅再次打击张某,甚至在公众场合剥下她的裤子并扯下她的阴毛。

褚某的行为引发了张某的剧烈情绪反应,而且他的行为显然是过错行为。

在褚某的攻击下,张某短时间内失去了理智,她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被削弱。

而且,在张某实施杀人行为时,她处于激动的情绪状态,激情与行为之间没有冷静的间歇。

因此,张某的行为满足情杀的三个条件,她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杀。

其次,张某在褚某死后焚烧褚某头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或骨灰的行为。

这个罪行的构成要素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或骨灰的行为。

但实际上,张某焚烧褚某头部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

因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

我们用一般人的标准思考一下,杀人后的行为人,是不是都会试图销毁尸体以掩饰罪行?

窃贼在盗窃后,是不是都会试图销赃?因为在犯罪之后,大部分犯罪行为人都会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们无法期待他们做出合法的行为,这就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

对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我们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张某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在褚某死后焚烧褚某头部,并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最后,张某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范围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较轻的包括:

过度防卫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情杀;受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母亲溺婴。

如我们前面所提,张某的行为属于情杀,因此张某的案件应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此外,我国最高法也曾规定,受暴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的,被认为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张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希望所有遭受家暴的女性都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休止的忍耐,因为你的忍耐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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