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签了两份协议,哪份为准?法官提醒→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签署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其中备案协议约定男方需在房产出售后支付补偿金,而私下协议却删除了这一前提条件。因房产长期未能售出,双方就8万元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产生争议。近日,海沧区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

2020年,小红(化名)与小林(化名)决定办理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漳州某楼盘房产及车位由小林负责出售,总价款对半分割,小林还需在房屋售出后另外支付小红8万元补偿金。

然而,签署《离婚协议》当天,两人私下又签订了另一份《私人协议》,删除了“售房后支付”的前置条件,仅载明小林承诺另行支付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金,并特别注明“若与备案《离婚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据了解,两人在漳州购买的房产因开发商原因烂尾,产权证“悬空”,房屋挂牌许久依旧无人问津。小红多次催促小林支付8万,但小林却说协议写明是卖房后给钱。2024年,小红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小林立即支付8万元补偿金及利息,并向法院出示《私人协议》。

双方对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在调解及庭审过程中都不愿退让。法院审理认定,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均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备案《离婚协议》约定卖房后支付8万元补偿款,但《私人协议》写明了“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因此房屋是否出售不影响8万元支付义务。

但是,若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则其大概率无力负担,因此法院结合两份协议中双方关于出售房屋的约定,同时考虑小林的经济压力,最终从利益衡平(注:司法专业术语)的角度给予小林10个月筹款期,同时驳回了小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法官说法

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虽是协议离婚的程序之一,但备案行为本身并非《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便没有经过备案也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在同时签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就协议的效力进行约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厦门晚报记者洪萱茹通讯员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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