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金斓
批发商付某从微商手中购买“三无”产品猪肚,将其分销给个体户罗某,罗某再转售。经检测,猪肚含有“瘦肉精”。日前,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付某和罗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罗某骑着一辆三轮车,满载几箱货物,准备前往自己的店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民警正在开展日常检查,发现罗某货物异常,后经检测,发现罗某的货物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罗某的货物被扣押,随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罗某自述交代,他是从批发商付某处购买的猪肚,当时有分销商向他咨询购买猪肚,他就找到了付某。付某正好有一批货物可以出售,双方就这样一拍即合达成了合作,他从付某处购买了34箱猪肚,均为“三无”产品,只是为了从中赚取差价。
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付某到案后交代,因为罗某等人咨询他购买猪肚,他在朋友圈看见有人出售猪肚,便联系对方,对方信息他也不清楚,花了6万余元从这名朋友圈微商的手中购买了1294公斤猪肚,分销给了罗某等多人。
2024年12月,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付某、罗某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付某通过微信以每公斤51元的价格从微商手中购买没有检疫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猪肚制品,而罗某从付某处购得涉案猪肚后,明知所购猪肚无检疫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手续,仍将所购买的猪肚通过微信分销给其他人,剩下的猪肚在进行分销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2024年12月底,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