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
某商家近日将邓超、孙俪夫妇的肖像用作公共卫生间标识,引发舆论哗然。这一荒诞创意背后,不仅暴露出商家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折射出数字时代肖像权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商家的行为是幽默还是构成侵权?从现场照片看,邓超、孙俪的正面半身照未经任何艺术处理便被简单张贴于卫生间入口处,商家意图利用名人效应获取传播流量,但该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允许的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实现了从“以营利为目的”到“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转变。此前《民法通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这一修订直指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将肖像权从财产权属性彻底升格为人格权,即使商家辩称“仅为娱乐”,只要未经许可且造成负面影响,仍构成侵权。
可能有人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其肖像权的使用具有更高容忍度。但是,这种容忍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特定场合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中列举了五类合理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包括为实施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必要范围使用肖像。但需注意两点:一是使用目的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如媒体报道公共事件中出现的路人肖像;二是不得对肖像进行歪曲、丑化。上述事件中的商家行为纯属商业噱头,与公共利益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类似“创意侵权”频发。从表情包滥用至公共标识恶搞,这种趋势若不遏制,个体尊严恐将沦为流量经济的牺牲品,人格权利的守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商业主体进行合法合规的引导,对餐饮、娱乐、广告等重点行业开展排查,建立“侵权黑名单”制度,对屡次违规的商家加大处罚力度。文旅部门要增强对公共场所的普法覆盖,将合规标识设计纳入文旅企业评级标准。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将人格权保护列为普法规划重点内容,同时发布肖像权侵权典型案例,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形式,向社会普及“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
当商家为流量绞尽脑汁时,法律必须成为人格权利的守护者。唯有通过执法刚性与社会共治的结合,才能让“创意”不再越界,让“玩笑”不失分寸,人格尊严才能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社会红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