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学校、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需对工作人员进行“年检”,对妇女生育保障和产假、育儿假等待遇,以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等一一作出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呵护“她”——
学校、培训机构等需对员工进行“年检”
记者注意到,关于与妇女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如何预防?《条例(修订草案)》创新规定,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保障“她”——
人社部门应督促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待遇
值得注意的事,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妇女生育保障及产假、育儿假等待遇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给出了回应。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支持“她”——
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婚姻家庭权益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近年来,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因多承担家务而获得补偿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多次成为热门话题。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抚育子女、负担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盛媛媛
她爱温暖而我姓梁
女的回来就是玩手机,一直到睡觉的,怎么算?
黄金百两
就是说婚内家务劳动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咯?
Allen
有道理,如果实际家务反过来呢?
用户92xxx89
那婚内挣钱多的婚内共同财产是不是要多分,男方是不是也可以什么也不干也做家务要求女方补偿呢
奔跑的蜗牛
这样离婚率还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