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伪装女性连续购买问题减肥药,上诉索赔53万元,法院这样判→

中年大叔在网络上伪装成年轻女性连续购买数万元减肥药,发现产品有问题后,一纸诉状索赔53万余元。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晚风(化名)今年56岁,山东烟台人。去年夏天,他添加了在微信卖减肥药的小张(化名)为好友。他将自己营造成一名年轻女子的形象,身高168厘米,体重145斤,迫切希望瘦到95斤。小张推荐了几款减肥药,晚风二话不说,支付2万元,买下4套产品。令人疑惑的是,晚风本人住在山东烟台,却把这些药品邮寄到四川,收件人是“清清”。

仅隔一个月,晚风再次通过小张购买了价值33760元的减肥产品。又过了两个月,晚风向小张反映产品有问题:“你这产品里面有违禁药品成分,律师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你十倍赔偿。”晚风说。

小张要求晚风退货,但晚风表示“我现在要求的是十倍赔偿,而不是退货款”,小张拒绝赔偿,故晚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直到小张收到起诉状,她才发现原来晚风是一名56岁的男性。

法庭上,小张始终对晚风的真实购买目的存疑,并指出他存在明显的“职业打假”套路:明知商品有问题,却连续大额购买,为的就是后续的巨额赔偿。

晚风辩称购买产品是自用和朋友需要。然而,他却无法解释清楚“朋友”具体是谁,也未能说明为何多次购买数量明显超出常规需求。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出售给晚风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部分产品与品牌正品区别明显,属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晚风的退还全部购物款诉讼请求,并支持了其第一次所购产品中一套产品5000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小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晚风有权要求返还所付价款;但鉴于小张提交的相关检验报告证明产品未包含违禁药品成分,所以晚风需向小张返还所购全部产品。

而关于晚风是否“知假买假”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购买目的应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者所购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需要,就应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了晚风的部分诉讼请求。

(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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