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