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超500万元拆迁款该如何分配?厦门法院这样判→

海沧的王老太生前与丈夫共育有六个子女,在生命的最后几年由小儿子小王照顾。王老太生前名下房产面临征迁,获得超过500万元的补偿款,这笔钱成为家族纷争的导火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遗嘱相关典型案例。

老人生前并未留下书面遗嘱,在庭审中,小王向法院提供了一则视频,视频中小王询问母亲:“我们家拆迁的钱全给我啊!”母亲的回答内容则含糊不清,无法辨认。这一句,成为小王“独占遗产”的理由。王老太的两个女儿表示:“弟弟小王照顾得多,我们分得的钱款可以全部给他。”其他子女却并不买账:“我们也是母亲的孩子,难道就不该有份?”

法庭上,小王强调自己尽了全部赡养义务,老母亲的一日三餐、住院护理、丧葬事宜皆由他操办。但海沧法院并未完全采信其“口头赠与”的说法。法院认为,小王提供的视频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小王在母亲去世前五年与母亲共同居住,母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小王付出更多精力看护母亲,尽较多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次子王二哥曾提供房屋供母亲居住十余年,也属于尽较多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其他子女虽未与母亲共同居住,但无遗弃情形,仍享有继承权。两个女儿自愿将份额让与小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小王获得遗产的分配比例为44%,次子王二哥为16%,其他四个子女各10%(其中两个女儿份额归小王)。

[法官提醒]

录音录像遗嘱

如何录制才有效?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录音录像遗嘱是多种形式遗嘱中的一种,具有便捷性、直观性的特点。为确保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以下这些事项要注意:1.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3.录音录像应保存完整;4.如果遗嘱人在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健康状况不佳,需要充分证明其意识清楚,能够作出真实决定,遗嘱人应该能够自主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

(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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