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10女1男去吃烧烤,消费1125元,老板给优惠到1050元,没想到,男

重瓦下庆 2025-04-19 17:03:09

辽宁大连,10女1男去吃烧烤,消费1125元,老板给优惠到1050元,没想到,男子让10个女子先走,他留下买单,讲完价后,老板一转身,男子撒丫子就跑,钱也没给,老板一看男子逃单了,发布寻人启事,没想到,一男子联系上老板叫嚣:你太过分了,居然做传单找我!你啥也不是,钱就不给你了,凭本事吃的饭,你自己不小心让我溜了。结局让所有人难以置信!

2月25日晚上7点多,一30岁左右,穿着很体面的男子,领着10个年轻女子,浩浩荡荡来到杜先生的烧烤店。

杜先生赶紧热情招呼,把2张桌子拼在一起,安排11人坐下,然后拿来了菜单,让他们点餐。

这个男子5点多来过一次,告诉杜先生,一会他们一行11人要来撸串,问杜先生能否坐的下?

杜先生让他把心放在肚子里,一定让他们吃好喝好,杜先生猜男子11人应该是公司搞团建就餐。

他们一桌坐不下,肯定不能坐2桌,那还不简单吗?把2张桌子拼在一起,坐起来绰绰有余。

男子同意了,晚上7点还真带来10个女子进店撸串。

男子自己带来2瓶白酒,又在杜先生店里要了一箱啤酒,还有各种各样的烤串,然后11人谈笑风生,推杯换盏,吃的很嗨!

男子貌似是老板或者经理之类,10个女子应该是他的员工或下属,因为他频频举杯跟大家致谢。

杜先生店里,平时都是三五成群来撸串的,很少接到这么大的单子,他服务起来也特别卖力。

吃饭时,男子一个劲夸杜先生店里的肉串好吃,说以后会带着员工常来消费。

这11人也非常给力,一共消费了1125元,他们酒足饭饱后,男子把10个女子打发走了,他留下来结账。

但男子并没有痛快的结账,而是跟杜先生讨价还价,说他要走账报销,花超了,让杜先生给便宜点。

杜先生一想,吃饭时男子都说了,以后还来,就算拉一个回头客吧,就大方的给优惠了75元。

还没等男子扫码结账,杜先生就忙活其他顾客了,可他这一转身不要紧,男子趁机溜之大吉。

等杜先生忙完再找男子,发现自己人财两空,男子溜了,钱也没到账。

虽然杜先生猜到可能男子逃单了,但他不想把事情想的那么坏,兴许男子一时疏忽忘了付钱了呢?

于是,他在门口贴了张寻人告示,还发朋友圈,给男子留足了面子,没有说男子故意逃单,而是说他吃完饭忘了付款,希望他能来支付一下。

可石沉大海,杜先生终于意识到,自己把人想的太好了,他一气之下,通过网络平台寻人,把这件事公之于众。

万万没想到,4月12日凌晨5点左右,那个逃单男子,加上杜先生就破口大骂,说他太缺德了,竟然全网找人,就逃单了咋地?这叫本事,是杜先生啥也不是,没看住人,让他溜了,怪谁?

可把杜先生气坏了,这个男子逃单后,竟然还大放厥词,他岂能容他?

第二天,杜先生又跟逃单男子沟通,他却一口否定自己是逃单男子,说自己跟他闹着玩呢。

杜先生不信,对方竟然还打来视频电话,里面的人确实不是那个逃单男子。

但在杜先生看来,逃单男子随便找个人,就可以打来视频电话,他无法理解有人竟然冒充逃单人,开这样的玩笑。

4月14日,杜先生再去联系此人时,发现自己被拉黑了。

愤怒之下杜先生联系了媒体,记者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同意添加了,但矢口否认自己是逃单男子,坚持说闹着玩而已。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男子与烧烤店老板达成餐饮服务合同,消费金额1050元。

男子没支付餐费即逃离,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餐费的民事责任。

老板有权要求男子支付1050元,若拒不支付,可通过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追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通过“讨价还价”拖延付款,趁老板转身时逃离,属于“诈骗”或“强拿硬要”行为。

如果老板报警,公安机关可依据本条对男子处以拘留和罚款。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男子多次逃单或累计金额较大,如超过3000元,可能构成“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老板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符合立案标准,男子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本案中男子逃单105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类似行为多次发生,则可能触犯本条。

老板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直接与逃单者发生冲突,必要时可报警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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