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半夜下班回家,发现一陌生男子躺在妻子旁边,男子见状恼羞成怒,拿起拖把杆子就对其进行击打。结果悲剧了,自己的妻子跟对方联合起来,把男子给打伤了。事后男子报警,对方被罚款拘留,男子又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损失。可对方辩称,男子的伤是其妻子打的,自己没有动手,不承担责任。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黄某与唐某是夫妻关系,结婚后为了补贴家用,黄某在外地打工,并不经常回家,即便是回家要到下半夜。
事发当天,黄某下班回到家的时候已经是半夜,推开门,却发现一个衣衫不整的陌生男子,正躺在唐某的身边。
黄某一下子明白了怎么回事,怒气冲冲的他,随手拿起放在门口的拖把杆,对着这名男子就开始进行击打。
没想到,唐某被惊醒后并没有拦住黄某,反而是和那名男子一起对黄某进行殴打,并导致黄某受伤。
黄某最终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来到现场之后,确认黄某被殴打的事实,遂对该男子采取罚款并拘留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黄某才知道,该男子为潘某,已婚,一次偶然的机会,潘某认识了唐某,两个人迅速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经常利用黄某在外务工的机会,两个人在黄某家中约会,甚至是留宿。
潘某行政处罚结束后,不解气的黄某将潘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1.4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黄某经过鉴定,伤情已经达到了轻微伤的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遭到潘某以及唐某的殴打,并有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报告。且黄某被殴打的事实,也有公安机关的证实,黄某有权向潘某提出索赔。
第二,潘某辩称,将黄某殴打并导致其受伤的,是唐某,自己并没有动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潘某与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是双方你情我愿并不违法。此次冲突中,是唐某对黄某进行殴打,潘某并没有动手,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潘某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时查明,潘某与唐某在明知双方均为已婚的情况下,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被黄某发现,是引起冲突的直接原因,故潘某与唐某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关于潘某主张在双方冲突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动手,由于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进行作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核定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元,潘某赔偿黄某1.1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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