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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无名尸体
2008年陕西榆林警方接到报案,报警人称自己在荒野发现了尸体,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并进行勘察,经过检验、走访调查,最终也没能确定死者身份,无奈只能发布悬赏通告。一段时间过去了,仍旧没有音信。突然,警方接到来电,电话对面的人称死者是自己的亲人康某。
确认死者身份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死者的同居女友姬某和女儿康某红。在经过调查追捕后,最终将姬某和康某红缉拿归案,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水落石出
据悉,死者康某嗜赌成性酷爱喝酒,经常在家中对自己的同居女友和自己的亲生儿女拳打脚踢,甚至在姬某怀孕后仍然没有逃脱康某的魔爪,最终尚在姬某腹中的孩子被康某生生打到流产。姬某伤心欲绝,向康某提出了分手,不料却遭到了康某的威胁和更加猛烈的暴力,最终姬某只能继续忍受康某的暴行。
姬某的忍受换来了康某的肆无忌惮,不久之后,康某将两个20岁左右的一男一女带回了家中,姬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刚认识时,康某就自称自己30多岁,先前有过一段婚姻,在离异后带了两个7、8岁的儿女。
康某不仅家暴姬某,更是连两个孩子都不放过。回家不仅对姬某和康某红拳打脚踢,更是在偷了姬某的30万存款后,拿去挥霍,将手里的钱财花光后,让姬某出去卖,甚至打算将年仅18岁的康某红卖给40岁老光棍。姬某和康某红不堪忍受,最终两人合谋将康某杀死,然后将尸体扔到荒野废弃的水渠。
以案释法家暴是不可取的,但面对暴力时,还是应该寻找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反击,而不是用这种伤敌一千自损一千的方式。最终法院判定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主犯姬某无期徒刑,从犯康某红有期徒刑12年。
姬某和康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
姬某和康某红因为不堪忍受康某的长期暴力,甚至被逼着出去卖淫和结婚,两人便谋生了想要将康某杀死的想法,并且两人进行了合谋,这实际上就构成了犯罪预备,两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的责任。
于是两人找准时机,在康某醉酒家暴姬某昏睡后,合谋将康某勒死,造成了康某生命的非自然终结,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事实。
姬某和康某红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判处姬某和康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
姬某和康某红在将康某勒死后,将康某的尸体让人帮忙扔到了荒郊野岭,并且逃窜至广西。
根据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两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范畴,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姬某和康某红属于共同犯罪,姬某为主犯,康某红为从犯。
本案中,姬某和康某红两人进行合谋,合力将康某勒死,犯罪嫌疑人有两个,因此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中又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人在作案过程中,姬某最先提出杀害康某,这个想法得到了康某红的认可,并且在勒死康某的过程中,姬某起了主要的作用,因此在本案中,姬某是主犯,康某红是从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量刑标准,主犯姬某应该对康某的死负主要责任,从犯康某红应该对康某的死负次要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处主犯姬某无期徒刑,从犯康某红有期徒刑12年。
康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本案中,姬某和康某红杀害康某的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导致姬某和康某红杀害自己的康某才是恶之根源。
康某在家中长期对姬某和康某红拳打脚踢,甚至将怀孕了的姬某生生打到流产,甚至在姬某提出分手后,以姬某伤害姬某的家人为由,胁迫姬某继续服从自己,该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如果姬某和康某红两个人向法律寻求帮助,两人有权要求康某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安全。
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到了威胁,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最终不仅害了他人,更是给自己带来巨大伤害,为了伤害自己的人,赔上后半生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