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信息显示,目前,《昆明市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5月9日12点前,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编制,包括总则、开办要求、经营规范、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附则6章。草拟稿多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单位、经济研究机构、相关文旅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及完善。《办法》全方位涵盖民宿管理各环节,通过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昆明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民宿的定义和范围,也对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民宿开办经营基本要求进行明确、规范。根据《办法》,昆明民宿开办实行联合审批制度,通过属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简化民宿开办流程。
《办法》鼓励民宿推进主题化与在地化融合、品牌化建设、集群化发展“四化”发展,探索建立具有昆明特色的模式,增强昆明民宿竞争力。
《办法》鼓励民宿结合资源与产业特色,突出地域文化,深化文旅融合,打造特色优质的本地民宿产品体系,满足游客多样化的体验需求;支持民宿经营者提升原创品牌研发和设计能力,同时加大龙头民宿、优质连锁民宿引进和培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宿品牌;鼓励、支持利用昆明景区景点、特色村镇等旅游资源优势,建设特色民宿集群,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提升民宿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近年来,昆明旅游民宿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目前,全市正推动借山、借水、借景建设一批精品旅游民宿,进一步丰富旅游住宿产品供给,并创建一批高等级旅游民宿,推动旅游民宿规范化、品质化、品牌化发展,让游客在山间、林中、田间享受到一流的住宿服务。
盘龙区千寻墨问禅意酒店入选全国甲级旅游民宿。图源微观盘龙
昆明将通过打造一批具有时尚创意、文化内涵、多元业态的旅游民宿休闲聚集区,培育一批旅游民宿示范项目,探索并形成一批“民宿+”新业态,让旅游民宿成为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
《办法》节选
第四章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编制民宿发展规划,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保障措施等内容,引导民宿向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基础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电网、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为民宿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政策支持]
鼓励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成功创建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民宿企业升规纳统,通过“免申即享”对首次入统的民宿新规上(限上)企业按政策给予一次性奖补。
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市同类政策。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或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宿专业人才培养和精准引才,加强对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民宿管家职业技能认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产品打造]
鼓励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深化文旅融合,打造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本地民宿产品体系。引导民宿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带动效应。
第三十三条[品牌培育]
支持有条件的民宿经营者提升原创品牌研发和设计能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宿品牌。鼓励民宿通过品牌加盟、连锁经营、丰富业态等方式提升营业收入。加大龙头民宿、优质连锁民宿引进和培育,推动发展嵌入式高端民宿,逐步形成有影响力的民宿企业。
第三十四条[民宿集群]
鼓励、支持在景区、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区域和周边,建设特色民宿集群,突出资源共享和规模优势,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与周边环境协调,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优质民宿的宣传推广,通过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线上渠道,以及举办主题活动、推介会等线下方式,对优质民宿进行全方位推介。
第三十六条[经营模式]
鼓励、引导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闲置民居的产权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让、租赁、合伙、合作、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特色民宿。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民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