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女子接受治疗时头部着地后四肢瘫痪,医疗机构被判赔140余万元

红星新闻 2025-04-23 15:59:25

女子郝某在某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应予一级护理,但她在封闭式管理的监护室接受治疗时头侧面着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四肢瘫痪等。随后,郝某一方提起诉讼,向该中心索赔293万余元。

4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经司法鉴定,某精神卫生中心的过错与郝某四肢瘫痪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郝某为一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该中心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郝某140.5万余元。该中心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女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在封闭式管理监护室治疗时头部着地

郝某家住呼和浩特市。此前,郝某一方提起诉讼,向某精神卫生中心索赔293万余元。其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定残后完全护理依赖费等14项共计366万余元,293万余元是按主要责任80%计算而来的。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3月18日,郝某因孤僻,行为紊乱反复发作23年,加重12天,到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予精神科监护,后改为一级护理。同年4月6日,她进入封闭式管理的监护室,接受MECT治疗(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当天10时左右,家属在监护室外听见异响,随即要求护士开门,进入监护室后发现郝某头侧面着地,头部出血。当时,郝某自述不能抬腿、头颈部疼痛,该中心并未处理。下午3时过后,医生会诊后发现郝某下肢无知觉、肌力0级。当天19时左右,该中心告知家属转院。至此,郝某在该中心住院19天,个人支出医疗费3242.78元。

事发当天,家属自行联系120救护车,将郝某送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颈椎脱位、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等。至11天后出院时,郝某个人支出医疗费3298.56元。去年4月30日,郝某又被送往另一医院进行急诊留观及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肾前性肾损伤、高位截瘫等,直至去年5月21日出院,她个人支出医疗费8495.3元。

诉讼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某鉴定中心在去年8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在郝某入院后有自伤行为,风险评估为高度风险,注意事项中有防冲动、防自杀的情况下,某精神卫生中心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做好防范工作和采取预防措施;郝某受伤后数小时内,医方没有认真观察,没有及时查体,没有及时发现郝某四肢肌力下降,没有及时诊断和转院,该过错与郝某目前存在的四肢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该中心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此外,郝某伤后颈6椎体滑脱,合并颈脊髓损伤,给予颅骨牵引制动,现遗留双下肢肌力0级,双上肢肌力3级,双手呈鹰爪状,为一级伤残;建议郝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郝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2人等。

法院还查明,郝某与丈夫赵某于2015年结婚,女儿生于2017年。

判决:

涉事机构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140余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应予采信。某精神卫生中心对郝某在治疗期间病情不稳定,冲动行为及随时发生自伤、自杀行为的特征是明知的,但其违反护理规范要求,未尽到一级护理义务和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在郝某受伤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指导救治,且未按照规范要求指派医护人员护送并及时转院。该中心的过错诊疗、护理行为与郝某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该中心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郝某自行承担。

法院还对赔偿项目及数额予以认定,其中包括医疗费1503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评定伤残前护理费72608元、营养费49700元、伤残赔偿金973520元、定残后完全护理依赖费2132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3494元、交通费600元、康复治疗费71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6元、鉴定费32000元。以上合计351.4万余元,某精神卫生中心赔偿郝某上述各项费用损失的40%,即140.5万余元。

据此,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精神卫生中心赔偿郝某140.5万余元,驳回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某精神卫生中心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该中心承担30%责任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今年4月8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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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狄吴

狄吴

2
2025-04-23 18:51

接受殴打时![横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