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未成年男生与13岁女生恋爱,并在家中与对方发生了3次关系。对方家长得知后不愿意了,先是报警,在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又将男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用。男生父母不同意赔偿,认为是女生自己找上门的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时年还未成年的男生小壮(化名)在一小学奶茶店里与时年只有13岁的女生小花(化名)结识并互相添加了对方的社交账号。 与小花聊天过程中,小壮隐瞒了自己辍学的事实,并使用了一个假的名字,也得知小花只有13岁。 随后,两人在社交软件上进一步聊天并发展成情侣关系。聊天内容多次涉及开房、“打P”(发生关系)等关于性方面的话题。 两人认识的第3个月,小花前往小壮家中,而后在小壮家中与小壮发生了关系。 隔了一天后,小花又连续2天前往小壮家中,再次与小壮发生了关系,且最后一次与小壮发生关系时,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随后不久,小花的父母得知小花与小壮发生关系的事情,不愿意了,便报了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特别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虽然小壮与小花之间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是由于小花未满14周岁,并且小壮也知道小花未满14周岁,小壮最终还是被警方立案调查,而后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小壮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 然而小壮获刑后,并没有让小花的父母释怀,小花的父母又以小花的名义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向小壮及其父母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表示,案发后,小花无法适应学校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出现了自伤行为,进行了多次心理辅导收效甚微。区里还曾作出了《心理辅导转介建议书》,建议自己带小花到专业机构正规医院科室检查。 认为小壮的犯罪行为给小花的身心的伤害,一辈子也难以磨灭。小壮以及小壮的父母理应当进行赔偿。 然而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壮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小壮的父亲拒绝赔偿,辩称: 第一、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小花受到犯罪侵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案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应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小花一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受到小壮的侵害而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即使小花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也与小壮没有关联。 第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法院认定自己一方需要对小花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也应当依法结合事发时小花与小壮系情侣关系、本案未造成小花怀孕或其他损害结果及自己一方家庭困难等因素,酌情考虑不超过3000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第四、本案中小花一方也并无证据证明小壮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且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是在小壮无法履行时的补充责任。 小壮的母亲同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辩称:是小花自己找上门的。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除了查明前述事实外,另发现小花的心理辅导笔录载明:小花在初二第二学期,也就是本学期,再次找心理辅导老师谈话,但这次是班主任让她过来的。原本小花和老师谈话的意愿不高,但谈到和母亲的矛盾,小花能倾述很多内容;说她母亲经常对她说很多难听的话,以及发生了一些对她打击很大的事情,导致原告开始厌学,情绪不稳定爱发脾气,上课迟到,听课睡觉,自闭不愿与同学交流,成绩下降到冰点。另外,小花左手手臂上有很多小刀刮伤的伤痕,被问及为何自伤,说是心情不好通过割手腕发泄情绪。 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小壮对小花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予以证实。 小花就读学校所在区曾向小花的监护人发出的《心理辅导转介建议书》以及心理辅导笔录,可以证实小花存在心理疾病问题。 虽然该转介建议书及心理辅导笔录,未明确说明小花心理疾病问题的具体原因。但是小壮对小花实施的犯罪行为,势必给小花造成心理影响。现小花诉至本院要求小壮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小壮支付小花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 另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壮的父母作为小壮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壮及其父母限期赔偿小花25000元精神损失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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