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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因大妈借钱不还,70多岁的大爷上门讨债,过程中大爷先是闯入家中大声嘶吼,接

广东,因大妈借钱不还,70多岁的大爷上门讨债,过程中大爷先是闯入家中大声嘶吼,接着踹开卫生间的门,把正在洗澡的大妈拉出来暴打一顿。报警后,大爷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又因为年满70周岁免于拘留。大妈不解气又一纸诉状把大爷告上法庭,索赔10000余元赔偿,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冯某70多岁,与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子侯某是好朋友。侯某曾经借了冯某一万块钱,本来说是有钱了就还,结果却迟迟没有了动静。

不仅如此,侯某跳广场舞的时候,也故意朵着冯某,这样冯某心生不满,于是准备向侯某要钱。

事发当天冯某直接来到了侯某的家中,此时侯某正在卫生间内洗澡,并没有立刻出来。而冯某先是在客厅内大声嘶吼,大声的喊着让侯某赶紧出来。

见侯某迟迟躲在卫生间内不出来,冯某一气之下踹开了卫生间的门,将正在洗澡的侯某直接拽了出来暴打了一顿,并阻止侯某穿衣服。

侯某根本就不是冯某的对手,被暴打后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认定冯某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对冯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又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70周岁以上的。

决定不予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仅罚款1000元。

侯某当场不乐意了,自己被冯某打伤,仅住院费就花了5000余元,于是将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冯某赔偿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围绕其诉求,侯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治疗费用清单,以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证据。

冯某认为:

第一,本起事故的起因,是由于侯某借钱不还,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

第二,冯某认可殴打侯某的事实,不过事后也赔偿了侯某1000元。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侯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这是一起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身体健康权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法院确认冯某存在侵犯侯某健康权的行为,并造成侯某轻微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某未经允许进入侯某的客厅,并将正在洗澡的侯某拉出来进行殴打,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即便是公安机关已经对冯某进行了处罚,侯某依旧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经核定,侯某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为8426.64元。

综上法院判决,冯某限期赔偿侯某8426.64元损失。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