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这个案例让我慌得一逼,感觉五一假期死里逃生了,原来人与人之间行走,还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出了事自己要担责。
话说是一个老人边走路边打电话,而后面的小伙子离他比较近,可谁也没想到老人突然来了个急转身,来不及反应的小伙子迎面撞了上去。
这一撞不得了啊,老人摔倒后骨折,医院鉴定为10级伤残,要找小伙子赔18万。
还好现场有监控,清楚地拍下现场的情况,因此老人自己才是过错方,但法官依然判小伙子要赔钱,还把它当成典型案例拿出来公开推广。
理由是小伙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这步行跟开车一样还要有安全距离,可开车突然掉头跟别人相撞算谁的责任?
当然法官说了,经过他们的调解,小伙子是自愿赔7万的,这么过分的要求,小伙子都同意了。
你这一同意不要紧,被当成典型案例拿来推广,这让我们假期出游的时候,不得担惊受怕?
我就想问假如事情反过来,前面的人打电话突然转身,把后面的人给撞倒骨折,这要怎么算,是后面的人没保持安全距离,咎由自取吗?
以前开车害怕有人碰瓷,那以后在路上走,是不是也要防着有人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