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楼上小孩每天白天在家跑跳,楼下上夜班男子经常被吵得睡不着。男子多次找邻居协商并报警,可仍旧无济于事,最终一怒之下买了个音响,每天顶着房顶放恐怖音乐。这下好了,两个月后楼上邻居被出吓抑郁,孩子也休学了。楼上气疯,起诉男子索赔2万元。
据长沙政法5月19日报道,男子高某在某小区10楼买了一套房子,可是因为这套房子,高某和邻居干仗了。
高某是在电子厂流水线上干活的普通工人,上班时间为晚上10点到第二天8点。
在电子厂上班必须精神高度集中,一晚上的工作下来,高某经常疲惫得眼睛都不想睁。早上下班后,高某唯一想做的就是吃口饭倒在床上好好睡一觉。
可是高某楼上邻居家里有个小孩,每到周末不上学的时候,孩子都会在家不停跑跳,那声音持续不断,吵得高某根本睡不着。
高某最开始还极力忍耐,可是楼上的孩子好像特别活泼,制造起噪音没完没了,不是在家里蹦跳,就是不停掉东西挪桌椅,高某哪怕戴着耳机,也仍然经常被吵醒。
多次下来,高某因为睡不好,晚上上班的时候直打瞌睡,甚至在工作中出了差错。无奈之下,高某只好敲响楼上邻居范某家的门,和她协商这件事。
最初范某还道了歉,称会管教好孩子,可是没多久,楼上固态萌生,各种噪音再次响起。
高某被吵得满肚子火,可是每次协商后,楼上都只能保持几天安静,没多久就又恢复了原样,高某和范某家的关系越来越恶劣。
高某愤怒不已,最终选择了报警。可是范某保证的好好的,民警一走,楼上该怎样还是怎么样。
高某气疯了,最后一咬牙搬了家,可是他并不是妥协了,而是制订了一个报复计划。
高某买来了一个可远程控制的大功率音响,然后安装在空调内机上,对准11楼地板,范某家的噩梦就此开始。
此后的两个月里,高某只要想起来,就掏出手机控制音响打开,音响里有时候突然发出刺耳的阴笑声,有时候鬼哭狼嚎,有时候又突然放哀乐。
范某一家人有时候半夜正在熟睡,突然被一阵鬼叫声吓醒,有时候大白天里突然想起又响起阴森森的哀乐。而且高某打开音响的时间从来不固定,范某一家提心吊胆,被折磨得神经衰弱了。
范某的儿子因为年纪还小,被吓得生出了黑眼圈,小小的孩子每天心惊胆战,就连在学校都没办法集中注意力学习了。迫于无奈,范某只好暂给儿子办了休学,送回老家休养去了。
范某经过这两个月的折磨,经常头痛头晕,晚上睡不着白天没精神,整个人肉眼可见得衰弱了下来。
这下轮到范某报警了,可是高某也学她当初一样,民警在的时候答应不放了,可是民警一走,高某就变本加厉。
范某感觉自己状态不对,去检查了一下竟然确诊了抑郁症。范某大为气愤,直接将韩某起诉了,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范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首先,范某家小孩在周末不停制造噪音,严重影响高某休息,这一行为侵犯了高某的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范某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有义务确保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对相邻的高某造成不合理的干扰。小孩频繁制造噪音,导致高某无法正常休息,影响其工作和生活,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高某最初与范某协商,范某虽有道歉并承诺管教孩子,但并未有效履行承诺,继续对高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
高某在采取合法手段未能解决问题后,采取了报复行为,通过安装远程控制大功率音响制造恐怖音效,对范某一家进行恶意干扰。这一行为同样侵犯了范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某故意通过音响制造噪音,导致范某一家精神受到极大折磨,范某甚至因此患上抑郁症,高某的过错行为与范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范某因高某的侵权行为患上抑郁症,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判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高某侵权行为的情节、范某受损害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最终,法院认为, 范某的孩子虽然白天发出噪音,但高某未能拿出证据证明噪音达到扰民程度。相比较孩子发出的噪音,高某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并且,根据范某提供的证据,高某音响发出的鬼叫和哀乐已经超出了45分贝,确实对范某一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且范某的抑郁症与高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高某赔偿范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