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跟原房主签了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房屋,原房主把房产证交给了他保管,两人并未去办理过户登记。可没想到,原房东通过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把房屋抵押贷款18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原房东没有还清贷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原房东还款,并确认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可男子却认为:银行没有上门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5月26日,澎湃新闻客户端报道了一起,男子买房,因没有及时完成过户,房子被卖家抵押给银行,三方产生纠纷的案例,值得让人警醒。
2018年7月,王先生四处看房,终于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这套房子无论是位置、户型还是周边环境,都让他十分满意,并且房子的价格也很不错。
卖家李某看到王先生对房子很感兴趣,就趁机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说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希望王先生能够全款买房。
另外,李某告诉王先生,房子的房产证暂时还没有办下来,等房产证办下来后,自己可以将产证原件交给王先生保管。
王先生考虑了一下,觉得这套房子确实不错,就同意了李某的要求,两人于当月签订了买卖协议。
同年12月,王先生终于把全部房款都给付清了,拿到房屋钥匙后,王先生就迫不及待的装修房屋,入住了新家。
李某也按照约定,顺利办好房产证后,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王先生保管。
王先生拿到房产证后,心里悬着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他想着,双方既然已经签了买卖协议,自己手上还有房产证原件,房子也是自己一家在住着,这下总不会再出什么变故了吧。
于是,他和李某并没有着急去办理过户手续。
可没想到,正是因为王先生的这个决定,让李某有了可乘之机。
李某瞒着王先生,把房产证挂失后,又重新补办了不动产权证。
拿到新的房产证后,李某用它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一下子贷出了180余万元。
但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李某并没有及时清偿贷款。
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剩余的贷款,并确认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银行觉得既然李某没有按时还清贷款,那么,就将房屋收走,拍卖抵债。
王先生一开始还蒙在鼓里,直到这时,才后知后觉的发现,自己辛辛苦苦赚钱买下的房子,竟然被原房主李某偷偷抵押给了银行,并且银行即将把这套房子拿去抵债。
他怎么都想不通,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李某是无权处分自己的房子的,难道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不需要上门实际查看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的吗?
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讼诉,他觉得银行在给李某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也太不负责任了。
银行根本就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是善意取得这套房屋的抵押权的。
因此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银行不能将其拿走抵债。
李某将房屋卖给王先生后,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吗?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登记产权人会被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实际产权人可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付款记录等)推翻。
2018年7月,王先生跟李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同年12月,王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李某只是这套房屋形式上的产权人,王先生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是无权处分王先生的房子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那么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就可能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给李某办理抵押贷款时,除了对房产证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通过实地查勘等方式,对抵押房屋进行实质审查义务。
可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并未对房屋上门调查,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他有权要求追回被李某抵押的房屋。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驳回了银行请求确认享有抵押权的诉求。
王先生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买房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被他人利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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