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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生在校内钓鱼被保安制止,不慎掉入水中,价值3000元的眼镜找不到了,7

南京,大学生在校内钓鱼被保安制止,不慎掉入水中,价值3000元的眼镜找不到了,7000元的手机也被水泡坏。目前,民警已介入处理。

这位大学生小李是个资深钓鱼爱好者。在家时,他就常常一竿在手,悠然自得。进入大学后,他惊喜地发现校内有一处风景秀丽的池塘,波光粼粼的水面仿佛在向他招手。

按捺不住钓鱼瘾的他,二话不说就网购了全套钓鱼装备,准备在课余时间大显身手。

这天下午,小李像个“隐秘的猎人”般悄悄来到池塘边,熟练地甩出鱼竿,静候鱼儿上钩。

正当他全神贯注盯着浮漂,幻想着今晚能在宿舍群里晒出“战利品”时,一阵急促的脚步声打破了宁静。巡逻的保安老王发现了这个“不速之客”,立刻上前制止。

“同学,这里不能钓鱼,赶紧收拾东西离开!”老王语气严肃。

正盼着鱼儿咬钩的小李哪肯罢休,当场化身“杠精本精”:“凭啥不能钓?您倒是拿出规定来!我这竿都甩出去半小时了,鱼群马上就要集体来开席了!”

老王也被这“钓鱼佬”的执着气笑了:“建校以来,就没人在这儿钓过鱼!大家都是来赏景的,就你扛着鱼竿当塘主?赶紧走!”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火药味越来越浓。激动之下,站在池塘边铁链围栏外的小李,竟想翻过铁链和老王理论。这一翻可就出了大事——摇晃的铁链哪是小李能驾驭的“平衡木”?

只见他一个踉跄,狼狈地摔进了围栏内侧。更戏剧性的是,他手中的鱼竿趁机“越狱”,直直滑进了池塘。

心急如焚的小李顾不上形象,伸手去捞鱼竿,结果被晃悠的铁链绊住,“扑通”一声栽进了水里。

浑身湿透的他站在齐腰深的水中,顶着湿漉漉的头发,气呼呼地指着老王:“就是你推我!我3000块的眼镜没了,7000块的手机泡汤了!”

说完突然反应过来,来了句:“嘿!还挺押韵!”这突如其来的“押韵文学”,把围观的同学们逗得哈哈大笑,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瞬间破功。

事后,小李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还原真相,坦言是自己情绪激动操作失误,还不忘自嘲:“这大概是我钓鱼生涯最‘湿’意的一次经历。”

目前,民警已介入此事,保安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这场从钓鱼引发的“水花四溅”闹剧,也给大家提了个醒:遵守校规很重要,冲动钓鱼可要“湿身”啊!

一、学校规定禁止钓鱼,学生不听劝阻,保安有强制驱离的权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需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因此,在学校明确禁止钓鱼且学生不听劝阻的情况下,保安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秩序,如暂扣渔具。但强制驱离存在风险,若因不当行为导致学生受伤,保安及学校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用力拉扯造成学生摔倒等情况。

二、如果保安被学生诬陷推人下水,保安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若学生诬陷保安推人下水,保安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保安应及时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身清白,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三、学生在校内池塘钓鱼落水,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学校已设置禁止钓鱼标识,且池塘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则无需担责;反之,若未设置警示标识或存在安全设施隐患(如防护栏高度不足),学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论列表

古道
古道 1
2025-06-04 06:00
是禁止还是把人推进了水中。有杀人未遂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