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水利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宁陵县人民医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立案调查。经调查,宁陵县人民医院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7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宁陵县城关镇建设西路人民医院院内取用地下水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的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照片
根据宁陵县人民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万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宁陵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宁陵县水利局决定对宁陵县人民医院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封闭宁陵县人民医院自备井;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附件1: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附件2:宁陵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水韵宁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