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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爱鸟、护鸟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为鸟类等野生动物营造安全、舒适的栖息环境。

二、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枪、猎套、猎夹、弹弓、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式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出售、购买、经营、加工、食用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四、各类媒体平台禁止为交易、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运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查验其相关证件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鸟类等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九、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捕杀、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0912-3825026

榆林市公安局:110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0912-3456600

特此通告。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