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税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立案后约谈一般是指,当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需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询问应当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法院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一、再审立案后约谈是指什么?1、再审立案后约谈一般是指,当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需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询问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法院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高院再审是开庭还是谈话?再审案件不是一定要开庭审理,还可以书面审理,具体是否开庭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由高级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由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立案或者庭审前应该对相关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因此必须约谈申诉人。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