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江远被判死缓,因为他有三宗罪: 1、酒驾撞死人,逃逸、找人顶罪。 2、涉黑,他名下的公司和各种资源,资金都来自于禹天成,非正当来源。 3、按照司考刑法书的定义,江远指使王大有杀洪亮,结果杀了秦锋,这属于打击错误,依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数罪并罚,我觉得江远判轻了,应该直接死刑的,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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