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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蒙阴,女子结婚当天,母亲手举公示牌给出40万元以及一辆车作为陪嫁。岂料女子的

山东蒙阴,女子结婚当天,母亲手举公示牌给出40万元以及一辆车作为陪嫁。岂料女子的婚姻仅维持一年就要离婚,却因陪嫁归属产生分歧闹上法庭。男方认为公示牌没指明写给女方单独所有,而且兑现时已经结婚,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女方拿出母亲书写的情况说明佐证,证明陪嫁是个人财产。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7月13日报道,女方母亲为了活跃婚礼现场气氛,当场举出公示牌亮明陪嫁金额,却成为女方跟男方离婚时争吵不休的来源,到底陪嫁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在2023年1月跟男友胡某登记结婚,领取完结婚证后,就着手准备婚礼,打算在2个月后举办婚礼。 2023年3月份,婚礼如期举行。徐某挽着胡某的手臂缓缓走进婚礼的殿堂,各位亲友投来羡慕的目光,徐某的母亲也颇为感动。 许是为了活跃婚礼现场的氛围,也可能是为了给徐某的脸上增光。徐某的母亲竟然在婚礼现场高举公示牌,上面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 这一高调举动,的确把婚礼现场的氛围推向了高潮,这一幕也被婚礼的摄像拍摄下来。 岂料婚后的徐某跟胡某经常吵架,感情都被吵没了,于是徐某在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徐某之所以要起诉离婚,是因为徐某和胡某针对财产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只能通过起诉达成离婚的诉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举出的公示牌上的陪嫁,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认为,其母亲给自己的陪嫁,就应该属于赠与给她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举牌的40万元和一辆车是给徐某的陪嫁,就相当于是赠与给徐某自己的财产。 徐某拿出举办婚礼时的现场视频和照片,可以佐证其母亲公示牌说明的内容是陪嫁,陪嫁就应该是给女方个人的财产。 既然是赠与给徐某自己的财产,那么就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胡某却不这样认为,胡某的诉求很简单,他认为40万元和一辆车的陪嫁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时进行分配。 胡某也指出婚礼现场丈母娘举出来的公示牌上面,并没有写明只是赠与给徐某的个人财产,而且40万元和一辆车均是在婚礼之后落实到位的。 徐某跟胡某登记结婚是在婚礼前,无论是从登记结婚的时间算,还是从举办婚礼的时间算,陪嫁均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胡某主张40万元和一辆车虽然是陪嫁,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时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过程中,徐某又提供出一项证据,就是其母亲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陪嫁是赠与给徐某一个人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婚礼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可以证明40万元以及一辆车是陪嫁,但徐某母亲举出来的牌子上并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 徐某提供的佐证证据又是在案件审理中才拿出来的,可以推断出徐某母亲是在诉讼期间才出具的情况说明,缺乏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徐某母亲单方赠与的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举证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40万元和一辆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因徐某母亲没有在结婚前和婚礼后明确说明陪嫁是赠与给徐某个人的财产,并落实在纸面上形成证据。 才会让胡某在离婚诉讼上钻了空子,导致陪嫁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走。 怪只怪徐某太相信感情不会改变,人心不会变质,只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了。 你怎么看待徐某的遭遇呢?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2
用户10xxx12 1
2025-07-13 21:58
两广地叫结婚,其他的叫生意或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