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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已婚男子慷慨借出1000元给萍水相逢的女子,女子却迟迟没有还钱,但在男子催

上海一已婚男子慷慨借出1000元给萍水相逢的女子,女子却迟迟没有还钱,但在男子催促时,女子竟然主动邀请男子到家取钱。男子应邀前往后,女子提出采取另一种方式偿还,男子欣然接受。可当男子从女子家离开时,却被邻居报警叫来的民警带走,并以涉嫌嫖 娼为由对男子作出10日的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男子不服气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据大河报7月13日报道,男子莫名被以嫖 娼的名义拘留10天,很不服气,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能构成嫖 娼,于是就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可判决结果一出傻了眼。 杨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前思后想整件事,怎么想都觉得不对劲,他的行为怎么就能被认定为嫖 娼呢?明明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事情的起因要从杨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个女网友刘某,人到中年的杨某家庭幸福和睦,生活如意,所以闲暇时就喜欢泡在网上打发时间。 杨某无意间在网上结识了刘某,杨某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是绝不会作出出格的事情的,跟刘某也就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朋友而已。 突然有天刘某找到杨某借钱,因工作变动,连饭都吃不上了,没办法就找到杨某想要借1000元渡过难关。 杨某心想1000元也不多,而且相处下来刘某人应该还不错,就转了1000元给刘某。 钱是借出去了,但刘某却不提还钱的事情了。杨某担心被骗,但是又不好意思为了1000元催一个饭都吃不上的女孩子还钱,于是就宽慰自己再多给刘某一段时间。 但是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还是没有提要还钱的事,杨某也顾不得脸面了,直接跟刘某要钱。 刘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还钱,而且还让杨某到自己租的房子里拿钱。可当杨某来到刘某出租屋的时候,刘某的举动很怪异,让杨某不禁汗毛都竖了起来。 刘某表示自己其实并没有钱可以归还,但是她可以用自己来偿还那1000元借款,并当场用实际行动向杨某表达了自己的意思。 杨某虽然知道这样做很不道德,但是在诱惑面前,杨某还是顺从了自己的心意。心满意足后,刘某又再次强调1000元借款就此一笔勾销,杨某点头表示同意。 可当杨某出了刘某家门下楼准备离开的时候,却被上楼的民警堵在楼道里。跟在民警身后的是刘某的邻居,是邻居举报的刘某涉嫌卖 淫。 杨某哪见识过这样的场面,面对民警的询问回答的前言不搭后语,漏洞百出,民警一看就知道有问题,于是将刘某和杨某一同带回派出所。 民警调查后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嫖 娼,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杨某被拘留前,给妻子打去了电话,告知被拘留的事情。 10日后杨某回到家,越想越不对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 娼,而且公安机关在认定时有很多程序上的错误,于是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并没有嫖 娼。 杨某觉得公安机关认定嫖 娼的证据不足: 首先,杨某并没有支付给刘某任何的钱款,也没有商量好价格,双方发生关系纯属自愿行为,所以不能算是嫖 娼。 其次,虽然杨某有家室,但与除了妻子以外的人发生关系,最多是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不能被认定是嫖 娼。 再有,杨某去刘某的出租屋是为了要账的,民警赶到的时候也没有看到现行,怎么就能认定为杨某有嫖 娼行为呢? 公安机关列举出几点,可以推断认定杨某涉嫌嫖 娼,对其进行的处罚并无不当: 虽然杨某并没有明确支付刘某任何的款项,但是双方发生关系的前提是抵消1000元的借款。 相当于是用债权抵用了嫖 资,所以可以认定为杨某的确出资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而且邻居报警举报,是因为刘某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情况了,所以邻居看到杨某进入到刘某家后,就打电话报了警。 况且刘某已经承认了与杨某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刘某跟杨某都已经承认发生关系的事实,不用非要现场抓获才能确定交易的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嫖 娼为由,对其进行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让其告知亲属,所有程序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法院经过审理,杨某又指出公安机关在让辨认对方笔录环节的时候,并没有看到刘某的照片,在照片出是一个编号,并非刘某本人。 杨某认为笔录真实性存疑,不认可笔录是刘某的表述。 公安机关承认照片编号的问题,乃是工作失误,但并不妨碍认定杨某的嫖 娼行为。 法院最终判定,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并未发现程序违法问题,驳回杨某的诉请。 你怎么看待杨某的遭遇呢? 信源:大河报 202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