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女子的父亲出意外去世,家里留下母女3人。事故方给了80万的赔偿金,却被女子的姑父把银行卡带走,父亲去世都过了百日,女子也讨要了3个月,可姑父死活不给。女子找来媒体曝光,矛头直指姑父:钱放在他那里我不放心,他一个外人凭什么?
新京报7月13日报道,小石的父亲在打工时,出意外身故了,赔偿金拿了80万元。
可这个钱,小石母女3人一分也没看到,就被他的3姑父带走了。
小石怀疑,姑父看他们母女没人撑腰想私吞,于是找来调解员讨公道,姑父这才说出实情。
小石的父母生育了她和姐姐,父亲常年在一家食品厂打工。
3个月前,她的父亲在上班时出了事故,人没抢救过来去世了。
小石悲痛欲绝,哭天抢地:这个家里的天塌了!
幸亏,事故方有担当,出事后,通知家属去协商父亲赔偿金的问题。
说起来,小石也还只是个大孩子,这么大的事,她无论如何也无力担当。
家族里的长辈,指派了家族可靠的人,和小石的3姑父,带着她一同去谈判赔偿金的事。
事情谈妥后,定下了赔偿金80万元。
小石已经成年,有独立的银行卡,可对方却留下了姑父的卡号。
小石当时没敢多问,想着反正都是亲戚,再说还有自己家族里的长辈在场。
就算这80万打进姑父的银行卡,有好几个人作证,谁也赖不了账。
后面,小石在家族长辈,和亲戚们的帮助下,安葬了父亲。
家里只剩下母女3人,小石顿时觉得肩上的担子太重了!
原来,这是一个特殊的家庭,小石的母亲和姐姐,都有智力残疾,平时生活都难自理。
如今,家里的母女3人,都迫切需要父亲的这笔赔偿金,来打理今后的生活。
可80万元,却全部打进了3姑父的银行卡。
在小石看来,这根本就不合理,姑父是外人,她根本信不着,钱放在他那里,自己不放心。
父亲拿命换来的钱,是给她们母女三人,今后生活的保障金。
家里只有她一个正常人,钱必须攥在自己手里,才比较稳妥。
于是小石直接找到3姑父,讨要80万块钱,可姑父就是不给,还让她给一个合理的理由。
小石当时就急眼了:我自己父亲的赔偿金,我要回去,还需要理由吗?
小石觉得,姑父看他们一家孤儿寡母,想私吞这笔巨款。
小石多次找姑父要钱,可父亲去世都过了百日,这笔钱还一直在姑父手里。
无奈之下,小石找到调解员,她说:钱在他那里我不放心。
调解员还以为,还真是有人想趁火打劫,欺负人家孤儿寡母。
随后,调解员跟随小石来找他的姑父,了解情况。
通过了解,调解员发现,小石姑夫并非奸诈之人,钱放在他那里,并不是他想侵吞。
小石姑父也一脸的委屈,表示自己很寒心。
他说:这笔钱由自己保管,是小石家族长辈,和家里亲戚们共同商量定下的。
原因是,那个家里3口人,两个有智力问题,小石也只有18岁。
这孩子花钱没个谱,去年非要投资,结果赔了好几万。
这么多钱放在小石那里,亲属们怕她,看到这么多钱把持不住随便乱花,或者被骗。
这笔钱是关乎母子3人,今后的生活开销和保障,如果管理不当,尤其那残疾的母女俩,可能无法生活下去。
姑父直言,并非自己有私心,而是家族里推选,让自己代为保管。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石的姑父,作为家族指定的保管人,若未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指定)成为监护人,其擅自保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即使家族协商一致,也不能替代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方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
因此,小石及其母亲、姐姐作为法定近亲属,对该赔偿金享有共同共有权,而非继承权。
赔偿金应优先用于,保障残疾母亲和姐姐的生活需求,剩余部分由3人协商分配。 小石作为成年子女,是母亲和姐姐的法定监护人。
她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需以维护她们的利益为前提。
若家族认为小石缺乏管理能力,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但在此之前,姑父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小石监护权的侵犯。
小石可与姑父协商,明确赔偿金的使用计划。
若协商无果,小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监护权,并要求姑父返还赔偿金。
事情最终如何解决,钱到底应该,放在姑父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手里,还是由小石亲自保管?
大家都在期待,有一个合理的方法。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