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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和俩人在火锅店吃饭,因感觉食材不新鲜,于是给了商家一个差评。结果没

浙江杭州,女子和俩人在火锅店吃饭,因感觉食材不新鲜,于是给了商家一个差评。结果没想到,商家发图文辱骂:不好吃还吃?吃的比狗舔的还干净。女子报警后,民警上门进行批评教育,商家还没有认识到错误,称和客人还有争议没有解决。

7月13日,法治进行时报道,陈女士带着一家人从厦门来到杭州旅游,期间到一家火锅店内吃饭。

因为感觉火锅店的食材并不新鲜,口感也有些偏硬,于是在就餐结束之后,通过外卖平台给了该商家一个差评。

本以为这就是一个很客观的评价,陈女士没想到,却遭到了商家的辱骂。

该商家发布图文:不好吃还吃,吃的比狗舔的还干净!

陈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

民警查明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上门批评教育,可是商家依旧没能认识到错误,表示与陈女士之间还有一些问题没能解决。

而警方的给出的回复是,仅能对商家进行口头批评,如果陈女士仍不能满意的话,建议陈女士走法律的途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陈女士作为一名消费者,有权对餐厅菜品的口味、新鲜程度、服务态度等进行客观的评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陈女士对餐厅菜品进行评价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陈女士在对菜品的评价时,应该实事求是,不得扭曲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旦存在贬损餐厅名誉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第二,商家发布带有明显侮辱性的图文,已经对陈女士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商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陈女士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被侵权人可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陈女士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如果因此对陈女士造成严重影响的话,陈女士还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第三,民警表示仅能对商家进行口头教育,是否是不作为的表现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陈女士报警之后,民警通过对商家的询问,认为商家的行为虽然不妥,不过并没有对陈女士造成危害后果。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不予处罚,仅进行口头教育。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