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地位不同,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尚未作出裁决前进入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主要的权利义务有:
1)有权了解申诉、被申诉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案卷的有关材料,了解仲裁的进展情况;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书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聘用律师及其他代理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撤诉,无权对仲裁管辖异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的调解书规定第三人义务的,必须有第三人参加,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书也应依法送达第三人;
4)第三人经通知不到的,可以缺席裁决,但如果没有对第三人发出参加仲裁的通知书而在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裁决书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5)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三人对仲裁不服,有权向法院起诉;
6)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时应该主动了解上述权利义务内容。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
2.《劳动合同法》第91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4.劳动保障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例:
吴某是某国营科技公司的一名研究员,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到第3年时,吴某听说某外企科技公司同样职位的月薪是自己目前工资的4倍而且福利好,但是试探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现企业根本不会答应;于是没有和原来公司打任何招呼,直接应聘该外企公司并很快入职上班了。
原公司认为吴某没有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去外企公司上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吴某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仲裁委员会将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外企公司作为仲裁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庭的帮助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向原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外企公司向吴某原公司支付损失数额2倍的赔偿金,吴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该外企公司当即以支票向吴某原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及合同违约金。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企业和劳动者就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损失发生争议时,员工新任企业应为争议仲裁的第三人;
l劳动仲裁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l劳动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时间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前;
l劳动仲裁第三人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
l涉及第三人权利的调解协议须有第三人参加并签字效力才及第三人。
本案中,吴某对原公司不告而别、跳槽到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一家外企工作,违反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给原单位造成了相应损失,因此发生与原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庭通知吴某后来工作的外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在该外企公司参与和同意的条件下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保证仲裁第三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让第三人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操作提示:
本题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理,题中所答为实务中认可并通行。企业如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仲裁活动,需向本地仲裁委员会认真询问与确认,在具体事务中需遵循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