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6家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开展自查,于2025年3月28日前据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等佐证资料或告知税务机关。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一税务所发布6则《税务事项通知书》,6家合伙企业的税源税收扶持奖励被稽查,税务局要求6家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据实申报并缴纳税源税收扶持奖励的税款。
《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显示,原合伙人于2020-2023年通过合伙企业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税源税收扶持奖励未足额申报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表示,请6家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开展自查,于2025年3月28日前据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等佐证资料或告知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