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聊聊新条 2024-09-29 00:05:54
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安全防护的强度 GB 4943.1—2022 2 导体的固定 GB 4943.1—2022 3 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 GB 4943.1—2022 4 直接安装导电金属零部件的热塑性零部件 GB 4943.1—2022 5 电气间隙 GB 4943.1—2022 6 爬电距离 GB 4943.1—2022 7 保护导体 GB 4943.1—2022 8 抗电强度试验 GB 4943.1—2022 9 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4943.1—2022 10 热灼伤(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11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GB/T 9254—2008(含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12 辐射骚扰(1GHz以下) 或1GHz以下辐射发射 GB/T 9254—2008(含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含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羊绒针织衫等4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60号)中的《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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