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2025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科创板上市的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微电”)的一件名为“电气开关装置及其漏电保护”的专利ZL200910247438.9做出一份无效决定,合议组经审理后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杭州宏旺电子有限公司,这件专利共有五次无效挑战的记录,其他的挑战者还包括浙江朗威微系统有限公司。
在这件专利的无效审理之中,有关最关键的一个无效证据的使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一点也成为决定要点的核心内容。
具体来说,就是无效请求人发现了一个非常好用的证据15,是一篇三菱公司某型号芯片手册及中文译文,但是这份正确缺少公开时间,因此无效请求人就找到一份关联证据16,一件在本专利申请人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CN1428908A,该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一句话,其中写道“可使用例如市售的三菱公司生产的M54125L/P”。
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6已经明确记载了三菱公司生产的该信号市售芯片,且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相应的芯片手册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的状态。因此,证据15的公开日期至少可以认定为证据16的申请日。以此成功的确定了证据15的合法性,从而认定复旦微电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全部无效。
你好
杭州友旺,记住了,小日本三菱的走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