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N号房到禽兽父亲强奸幼女,我们需要思考什么?

源哥讲评 2020-03-26 15:56:29

裁判文书网25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吉林省一男子李某富于2013年到2019年间,多次与不足14岁的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法院近日判决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吉林省舒兰市男子李某富明知其2006年出生的亲生女李某的年龄,于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兰市自家火炕上,与亲生女李某持续发生数百次性关系。

判决书中援引李某的话说,在李某13岁时,已有意识开始反抗父亲,但仍遭到父亲的侵犯,这就是个禽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作为被害人李某的亲生父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性关系发生在被害人未满十二周岁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愤怒的同时,我们还需反思的是,到底是什么纵容了他的“恶”?

是无知愚昧以及畸形的三观,还是社会层面的约束规范不力?

就现实来看,或都是有可能的。虽然我们无法从更多的资料获知该男子的具体犯罪行为逻辑,但大致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于他来说,潜意识里或并不把这样的邪恶行径当作犯罪,或仍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否则,何至于一次次触及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当人性里的恶被无限纵容,一次没有得到纠正惩戒,之后便是长久的肆意妄为。这样的人,哪有资格继续被称为父亲?于女儿来说,他是其终生的噩梦,是永久伤痛的根源。

小编突然想到之前的N号房事件,两者的主人公都在被抓时自我忏悔,这是自身真的忏悔,还是只是求生欲严重。两个事件都包含了未成年女子,虽然我们国家早已把此事提上日程,但是我们是否落实到实处,有人说这个时代是女权的觉醒,但是还是有如此多的此类事件发生。小编写过有关N号房的文章,当时暗自庆幸不是发生在我们自己的国家,但如今看来是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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