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是近20年来中国教育界一直在探索的热点。
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的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也表现为法学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指法学教育的对外开放,表现为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学内容、方法等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增强,是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国际化是指,法学教育资源在持续的跨国流动中相互交融而无限地趋于一致的动态的渐进过程,可以理解为: (1) 以资源的国际流动为发生前提; (2) 强调不同国家教育资源的相互影响与交融; (3) 内在地包含着资源组织规则的一致性趋向; (4) 表现为一种动态的、渐进的发展趋势”。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认识,基本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尤其是关于法学教育跨民族、跨文化的交流、合作和援助,法学教育在各个层次的对外开放以及与世界接轨,法学教育资源在跨国的流动中相互交融乃至逐步趋于一致,从而将我们的法学教育融入整个世界的发展潮流之中,等等,基本上抓住了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核心。
从这一点出发,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个良性的、向上的概念,如同塞尔勒斯所言:“法律的国际化可能为善,也为恶;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则以学术为核心而更为向上。法律的国际化,对律师可能产生生存威胁;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则为国家急需,且受到大多数学生和老师的欢迎。法律可能会是狭隘的,但大学教育对外国人会更具吸引力。”
总体而言,既然讲法学教育国际化,那么,“国际化”就是一个核心词,法学教育的所有活动都应该围绕它而展开,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学生来源、教材文献、课程体系、教学语言,乃至毕业实践等,都是在国际这一空间,而不仅仅只是一国国内的流动、汇合、交融和配置,并向最优的境界趋同。
大学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且人类已经为此实践了上千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了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也便于我们在从事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事业中做得更好,需要对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历程作一些梳理,以获得启示。
在这方面,回顾、总结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早期历史,即罗马法复兴对中世纪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引领,将是十分有益的。
显然,罗马法复兴,不仅催生了世界上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 (Bologna) 大学,也引发了最早的大学法学教育之国际化浪潮。
这一浪潮,最初是以两种方式展开:一是从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向欧洲其他国家辐射,引发了意大利与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之间法学教育的互动,周边国家依照意大利的模式,建立起了一批大学的法学院,而周边国家的众多年轻人,争相赴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学习;二是从欧洲大陆向海峡对岸的英国传播,催生了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促成了这两所大学中法学教育的开展,而教授的内容,则是数千里之外意大利的古典罗马法 (市民法) 。
鉴于对上述第一种方式,学界已经有了一些成果,而对第二种方式即罗马法复兴对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催生过程和作用意义,尚无系统的研究,故本文拟对此主题做些探索,以为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国际化寻求历史的经验和智慧。
就中世纪英国大学法学教育而言,罗马法复兴显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大学,即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
14世纪之前,人们通常用拉丁文“Studium generale”或“Studium”来表示大学。
其中,“Studium”主要指部分有组织的学习研究团体组成的中心,“generale”则意味着该中心从原地区之外招收其他学生的能力。
14世纪之后,关于大学的表述则适用拉丁文“Universitas”。
该词最初表示一些诸如手艺人行会等合作性质的团体,后来逐渐与表述大学有了确定的联系。
大学是中世纪的产物,中世纪大学构成了现代大学的起源与基础,开创了现代大学的传统。
尽管中世纪大学往往将其历史追溯至更久远的时代,但学界普遍将大学的兴起归于11世纪的意大利。
1088年,在意大利中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法学是其第一个教授的科目,传授内容是古典时期的罗马法。
而同一时期,古罗马《国法大全》在比萨 (Pisa) 一所教堂中被发现,进一步推动了罗马法教学的开展。
正是在对《国法大全》 (Corpus Juris Civilis) ,尤其是其中《学说汇纂》 (Digesta) 的点校、注释和解读中,逐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法学院,产生了中世纪第一个法学流派注释法学派 (The School of Glossators) 。
这不仅吸引了欧洲各国青年学子前来学习,也催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并且把大学教育这一新的组织学习形式,传播到了意大利之外的欧洲各国,如法国巴黎大学 (Universitéde Paris,1150—1160年) 、图卢兹大学 (Universitéde Toulouse,1229年) ,德国海德堡大学 (Universitt Heidelberg,1385年) 、莱比锡大学 (Universitt Leipzig,1409年) ,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 (Universitas Studii Salamanticensis,1218年)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 (Universidade de Coimbra,1290年) ,瑞士巴塞尔大学 (University of Basel,1459年) ,荷兰莱顿大学 (Universiteit Leiden,1575年)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 (University of Vienna,1365年) ,等等。
这一批大学的建立,标志着近代大学的起步,也标志着大学法学教育的开始。
英国的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也在这一波浪潮中诞生。据文献记载,1167年,牛津大学建立,过了42年,即1209年,剑桥大学诞生。
这两所大学创建的历史背景是,一方面,自11世纪起,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推动了罗马法复兴的内在需求。
新知识不断传播、古典文化逐渐复苏则奠定了研究罗马法的基础。
意大利法学家伊纳留斯 (Irnerius,1050—1125) 一生孜孜于罗马古典法学研究,以《国法大全》作为基础传授罗马法,培养众多弟子,不仅形成了前述“注释法学派”,也为博洛尼亚大学的定型做出了贡献。
最终罗马法研究迅速蔓延至整个欧洲,即使英吉利海峡彼岸的英国,也逐步接收了罗马法的影响。
另一方面,罗马法复兴推动了英国大学的兴起。
1158年,博洛尼亚的大学地位获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 (Frederick Barbarossa,1122—1190) 的承认,遂成为欧洲罗马法研究的中心。
据文献记载,最多时,欧洲各国曾有1万多人在博洛尼亚大学学习。
法国的巴黎大学同样在12世纪由一所大教堂学校转变成为大学,成为欧洲北部其他大学仿效的榜样。
鉴于罗马法强调皇帝意志的法律效力,为英国国王加强王权的合法性、摆脱罗马教庭控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故而在英国大学创办的过程中,国王支持大学,将大学成员看作是国王的臣民,并授予其特权,推动了中世纪大学的发展。
此外,牛津大学的创建,既具有博洛尼亚大学的罗马法研究基础,又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巴黎大学的办学模式。
12世纪中期,博洛尼亚大学教师罗格·瓦卡利乌斯 (Roger Vacarius,1120—1200?) 赴牛津讲授罗马法,为之后牛津大学法学教育的兴起奠定了学术基础。
1167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 (Henry II,1133—1189) 召回在巴黎大学的英国教师及学生,在牛津整合资源,仿照巴黎大学的办学模式及管理方式 (如课程设置与学位授予等) ,创建了牛津大学。
经历了1209年的危机之后,牛津大学日渐成熟,作为综合性大学,在教会及国王的支持下获得稳定发展。
13世纪下半叶,牛津大学逐渐扩张,陆续兴建了各学院,这些学院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半独立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开创了英国式的学院生活和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作为牛津大学派生物的剑桥大学开始崛起。12世纪时,剑桥只是一个文法学校。
1209年,从牛津大学迁出的部分教师与学生来到剑桥,整合各项办学资源,使剑桥成为了一所大学。1229年,部分巴黎大学的学者迁往剑桥,使剑桥大学更为壮大。
4年以后,即1233年,剑桥大学获得教皇认证。1284年,根据牛津大学默顿 (Merton) 学院的管理方式,又创办了彼得豪斯 (Peterhouse) 学院。
之后剑桥大学不断扩张,至15世纪初,在欧洲开始享有声誉,并成为牛津大学的强劲对手。
在剑桥大学,法学专业在学生数量上占有优势,14世纪末期,非教士中法学学生与神学学生的人数比例达到4:1。
同时,剑桥大学也重视国际化办学,加强对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如1255年颁发了第一个有记载的剑桥民法 (罗马法) 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