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披露,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被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南路5、11号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29项)—1-4、6、8、9#住宅楼、5、17#社区配套、7#开闭站、12-13、16#变电站、14-15、18#门卫、地下车库一段、1号幼儿园、1-4、6号化粪池、1-2号雨水调蓄池的基坑支护、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单位。该项目基坑开挖最大深度为14.5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基坑已经开挖到底,底板浇筑完成,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24日未对基坑坡顶(桩顶)水平和竖向位移、锚索内力、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地面沉降和地下水位实施监测,不符合该工程《基坑工程设计总说明》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要求。
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徐海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王艳江。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海荣、王艳江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4年,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成员,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