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两男子在车内多次侵犯女性,司机不管不问,是共同犯罪吗?

旧姑娘 2023-02-27 15:21:00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一般两人(包含)以上就被称为共同犯罪,因为危害性比个人作案大,因此在处罚方面,会相对较重。

但因为共同犯罪存在人数较多,其中每个人的行为模式,负责分工,知道多少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定罪量刑方面,就会非常复杂。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超过共同犯意的情况,原本的犯罪计划,由于另一部分人临时起意,超出了原来的犯罪意图,那么不知情的人,是否构成共犯呢。

郑某、宋某和王某,是三个无业青年,因为手头拮据,就想着弄点钱花花,几个人一商量,觉的在会所上班的年轻女孩,都很多有钱。

于是三人就决定抢劫一个这样的女孩,王某租了一辆面包车,王某负责开车,郑某和宋某实施抢劫,几个人准备了绳子,胶带等东西,凌晨左右在会所附近,等待落单回家的女孩。

案发当晚,凌晨两点,下班的孙某一个人,正准备回家,突然从身后停下一辆面包车,郑某和宋某迅速把孙某拉上车,并用胶带粘住孙某的嘴巴,用绳子绑住手,让王某把车王偏僻的地方开。

郑某用刀威逼孙谋说出手机支付密码,转走了35000元,并且威逼孙某找朋友再借一点,孙某哭诉,自己本来就没什么朋友,这钱都是自己的辛苦钱。

案发时是在夏天,郑某见孙某衣着清凉,于是就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宋某也紧随其后,事后两人又多次胁迫孙某给朋友打电话借钱,但孙某实在借不来钱。

凌晨4点多,王某把车子开到一个废旧厂区,威胁孙某不要报警,准备来时,郑某再次侵害了孙某,随后三个人乘车离开。

天亮之后,孙某报警,三个人很快就被抓获,以现在这种到处都是摄像头的侦查手段,暴力抢劫行为,被抓到简直就是分分钟的事情。

庭审阶段,王某辩称,自己只是个开车的,构成抢劫罪,自己只是个从犯,强奸孙某的行为,自己更是事先不知情,事中没有参与,因此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只构成抢劫罪,而且还是从犯。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三个人共同谋划抢劫,只是分工不同,王某负责开始,也属于抢劫的一部分,王某自身也属于积极参与者,因此对于抢劫罪而言,三个人都是主犯。

但是对于强奸罪,王某虽然没有参与,但是自身开车的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因此王某构成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

只不过在强奸罪中,王某起到的是辅助的作用,因此认定为强奸罪的从犯,共同犯罪就是这样,很多时候,一个人可能什么也没干,但只要是人去了,对于其他罪犯而言,那就是心理上的一种协助,哪怕什么都没做,起码也是个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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