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上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迅速获得了法律圈乃至社会上的一致好评。
近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都掀起了学习贯彻上述“一取消三不再”决策部署的热潮,相关的会议在各地官宣上都可以看到,“不考核、不排名、不通报”成了对上述政策的进一步简要概括总结。
与此同时,司法日常管理在取消对考核指标和数据的依赖之后,该如何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了上级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关注的问题。
犹如长期依赖计划经济下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在突然失去了计划指标之后的茫然,在法律圈,也出现了“没有考核,还如何评价办案业绩”的茫然现象。
例如,有网友的留言是,司法考核之下,大家才有了客观的工作干劲,而不是将工作好坏的评价权交给没有衡量标准的法律评价、领导评价、当事人评价。没有了司法考核,还如何体现自己的努力成果呢?
有文章指出,单位有些领导不知道如何管理了,以前是只要紧盯着指标要求和数据排名即可,只要是后进的就鞭策通报,一下子没有了数据考核和排名对比,还如何管理好下属?更有很多法律人士担心,没有了严格行政管理的司法考核,司法办案会不会成了办案人员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上级和内部对办案人员以办案指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管理放松了,社会上和法律上的监督又跟不上,如何保证办案质量?一些社会人员也担心,没有了司法考核的督促和监管,办案人员岂不是都可以彻底放飞自己,或是干脆躺平了?没有了司法考核,倒霉的会不会还是当事人?之前有些案子成年累月的拖着不办,不就是因为没有上级司法考核的管理吗?不得不说,在经历了数年严重依赖司法考核、用司法数据证明办案质效之后,以上的观点形成了很大的市场。究其原因,就是很多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功利性政绩观,看不到持之以恒的依法办案、公正高效办案才是司法的真正价值,老是想着用数据或是其他的指标来证明自己。犹如此前文章多次论证过的,司法办案的过程,是一个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结合过程,怎么能单纯的以司法指标和数据来衡量和证明呢?就如同最高检在提出“一取消三不再”时说的,全国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各地司法资源配置不同,怎么能用一套统一的司法指标体系来衡量优劣、区分高低呢?
法理上,以司法数据来要求和证明司法效果,也是根本说不通的。最高法院在2015年1月2日就曾经在《取消考核排名 尊重司法规律》一文中提到,法院的考核排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能通过司法考核而成为互相背书的领导关系;法官办案应该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平衡,以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而不能因为估计考核结果,该立案的不立,该判决的不判。
可是,时不时的,就会出现管理者想要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提高司法数据的各项指标,进而用来证明某项乃至全面的司法状态改善。用网友的话是,这是一种在无法提高司法依法办案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感受能力下的一种“懒政”表现。
事实上,追求和获得漂亮的司法数据,相比提高依法办案水平、提升当事人司法感受而言,是相对简单的多的。例如,庭审直播,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很容易惹出新闻事件,可如果取消庭审直播换成仅是考核和展示案件开庭率,则很容易用数据上的“美化”代替实际的司法感受。
综上可见,司法机关取消对于司法考核的依赖,无疑是对司法规律和求实精神的回归和进步,但也要时刻提防实际工作推进乏力之后回归司法考核的思想“复辟”,更要思考离开简单化的司法考核之后的下一步司法工作如何推进。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说起来容易,想要真正的落到实处,却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历次司法改革,历次重大司法举措,无不是以此作为目标,却时常南辕北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积重成窠,又需要再次做出改革和调整,甚至出现反复。
以法官办案为例,之前的法官办案审批制运行了几十年,屡屡被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不清”,后来推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可运行了几年之后,却出现了众多的法官裁判标准不一、案件审判之前失控的局面,最后又回归到了院庭长监管案件审判、裁判之前审核法律文书的“阅核制”......这么多年以来,司法工作一直是在加强办案的行政管理与是否遵循司法办案的独立性之间摇摆,而加强行政管理的集大成者,就是以司法考核来指导和评价司法办案。运行几年造成的结果是,已经形成了司法数据与司法现实严重不符的司法现实,也就有了最高检不得不叫停的现在。留给司法管理更重大的问题是,认识到完全依赖司法考核不能管理好司法工作进而叫停“唯司法数据论”之后,应该如何下一步的推进和管理好司法办案、司法诉讼运行,让司法工作真正的回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继续推进停滞很久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落实尚未完成的后续改革举措,应该是推进司法进步的不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