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通过。这一草案是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隐私问题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和指导。
旨在提高我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设备的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指导规定。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共计40条。对于哪里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由谁安装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集约共享、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其他方面的作用。
对于公干安全空间,个人不可以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所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除前款规定的主体或者经其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上述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对于军事禁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军事禁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对于经营场所,经营主体有责任在其管辖内的公共场所建立图像采集系统。明确指出: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停车场、服务区、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机场、港口、通航建筑物、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主干道沿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确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
那么哪些非公共区域是明确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呢?本条例中也在第十一条中规定:
(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场所的客房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区域;
(四)其他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区域、部位。
以上场所是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对于以往纠纷比较多的,个人在其住宅安装的非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要求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实际上在以往案例中,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如果拍摄到邻居家的画面,从本条例也可以看出,这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提出异议,很可能会被拆除。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还是草案阶段。不过,由于视频监控设备的保有量持续上升,产品形态的极大丰富,带来的各种管理问题也尤为突出。通过本条例的推出,可以更进一步指导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管理工作和维护工作,在个人应用中也给出指导意见,让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朝着合理合规的方向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