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经常有未成年人欺凌霸凌等严重犯罪见诸网络平台,并且在江苏的连云港市和安徽的灵璧县出现了欺凌致死的典型案例,其欺凌手段令人发指,其造成的恶果令人痛惜。同时,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刮起的一阵风,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往往是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该判的不判,甚至有些地方连抢劫、强奸、持械聚众斗殴等严重刑事犯罪都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负一定的考验期)。笔者以为,这样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一味地从轻处理是不合法和不合适的。原因有四:
一是有悖于立法初衷,体现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诚然,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得还不够成熟,易冲动和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从轻处理也无可厚非。但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且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惩处,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网开一面。
其实,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有了法律界定,那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跟风似的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一律地不起诉不判刑,不仅不利于遏制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欺凌霸凌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是不利于打击犯罪,教育他人。我国刑事立法的本意是打击犯罪人教育其他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通过打击的示范效应,教育更多的人远离犯罪。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差二天不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带头持械聚众斗殴,超过18周岁的同案犯均被判处了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他却被附条件不起诉,连他自己都感到不可思议。
如果因为是未成年人,连抢劫、强奸、以及这样的持械聚众斗殴等严重刑事犯罪都能不痛不痒地从轻处理,不仅不能惩戒本人,更起不到教育他人警示社会的作用。同时也会给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一种错觉,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会“蹲牢”,其负面示范效应是非常恶劣的。
三是不利于培养未成年人善恶分明的道德界限。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道德文化传统,“忽以恶小而为之,忽以善小而不为。”我们的老祖宗在千年前就对青少年成长有了最基本最朴实的要求,再小的善事要做,再小的恶事不要做。
然而善恶是对立的,除恶是为了扬善,恶多必然善少。当前,未成年人欺凌霸凌的视频经常见诸网络平台,其手段之恶劣,行径之疯狂着实令人发指。然而由于这些欺凌霸凌者大多是未成年人,只要未造成死亡和伤残,未满16周岁的只能批评教育,满16周岁的给予的处理也是非常轻微的。长此以往,善得不到扬,恶得不到惩,不仅形成了社会乃至校园欺凌霸凌现象的屡禁不止,重要的是模糊了未成年人的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其贻害是长期的和久远的。
四是不利于保护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当前,社会乃至校园的欺凌霸凌现象比较严重,而被欺凌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
由于欺凌霸凌者一般是结伙进行,人数较多,有的甚至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被欺凌霸凌者是不能和不敢反抗的,其结果就是被无情地殴打,有的被致伤致残,甚至丢掉性命。但从法律顾问层面来讲,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欺凌霸凌案件,只要未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是不能以刑事手段处理的。
目前,国家法规也没有了劳动教养的处罚手段,对于欺凌霸凌者由政府收容教育也是不现实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但家长的管教是万能的吗?那么问题是,在我们强调保护涉法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谁来保护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他们的尊严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此外,欺凌霸凌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来说,所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是长期的和终身的啊!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该打击的要打击,该宽范的要宽范,不能以创新为名跟风似的一律从轻,甚至不予处罚,因为未成年不是严重刑事犯罪的护身符。(卞飞翔)
编辑:苗其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