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联合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2017年旧版的基础上,对投保范围、事故预防服务、理赔机制等关键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和完善,将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的旧版办法。此次修订旨在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与旧版相比,新增了页岩油、页岩气开采以及海洋采油(气)等单位,并且对渔业生产单位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将个体工商户、家庭渔船等纳入保障范畴。这一调整使得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更好地覆盖高危行业的各个领域。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安责险的赔偿范围,除了传统的从业人员伤亡和第三者损失赔偿外,还将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法律诉讼等费用纳入其中。同时,明确规定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并且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一限额标准。此外,《办法》还建立了重大事故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能够迅速响应,及时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经济救助。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管控作用,《办法》首次对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每年至少要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并且要按照不高于保费21%的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此外,保险机构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但必须确保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有权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为了体现风险与费率的匹配原则,《办法》对安责险的费率机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保险机构在厘定承保费率时,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违法失信行为等因素。同时,规定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以防止保险机构通过高佣金恶性竞争。各省级监管部门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动态调整安责险的纯风险损失率,为保险机构提供科学的费率参考。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安责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了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将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情况进行联合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存在的恶意低价承保、挪用事故预防费用、拖延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全员投保、摊派保费等行为,也将加大处罚力度。此外,《办法》还明确禁止政府部门干预市场竞争,要求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安责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此次《办法》的修订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安责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强化保险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将有助于推动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转变,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