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啊!他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凭啥要我赔89万?”法院的判决来了

春秋谈国际说 2023-08-28 17:02:44

“快来救人啊!”

水库边的呼号声引来了附近的村民,大伙儿走来一看,一个小伙子在水库中间,他在水里随着波浪上下漂浮着。呼救的人是他的朋友,在岸边神色慌张,拨打着119的电话。

可是纵使这么多人来救也是无济于事,最终他还是沉入了水底。

【案情摘要】

溺水的人叫做李清,他原本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名学生。由于从小他就不好好读书,勉勉强强混到初中毕业便辍学在家。

李清的父母看他成天在家游手好闲,心中也是急恼,便把李清送到了一所寄宿制的技术学校去学习维修技术,想着等他毕业了可以有对口工作,李清不情不愿的去了技校。

2022年6月,正值学期期末,暑假即将开始,李清的技术学校便把这一届的学生统一送到工厂内实习培训。

李清和他的两个室友便被派遣到了市郊的一个食品加工厂,他们的任务是修理食品加工机器。

6月底的一天,南方的江苏镇江早已酷热难耐,食品工厂的车间里密不透风,还没有空调,给工人们都热的够呛。

天一热,机器也都不好用,光一个上午就抛锚了好几次,李清他们忍着满头大汗干了一上午活。

等中午吃完饭,准备午休的时间,李清提出和两个室友一起去附近的水库里游泳,两个室友立刻答应。

随后三人瞒着学校和工厂的管理人员,偷偷翻墙跑到水库边上,脱光衣服,就跳进去游起了泳。

不一会儿,两个室友就感觉有些疲惫,便爬上岸边,靠在树下休息。二人抽烟的功夫,突然发现水库里看不到还在游泳的李清,便赶忙寻找。

这才发现,李清在离岸边几十米的地方拼命挣扎,水库里的水时不时就没过了头顶,命悬一线。

这才有了开头的场景,但是很可惜,打捞上来后,经过抢救,李清还是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李清的父母没法接受这个结果,人在家中坐,噩耗天上来。李清的妈妈哭着要找学校领导索赔,还拽着李清同行的两个室友要人家负“连带责任”。

有好事者看李清妈妈歇斯底里的,便给她出了个主意,让她去法院告港闸管理站,因为李清溺水时,刚刚好管理站正在开闸放水,李清被水下强大的吸力吸住才无法脱身的。

李清妈妈一听很有道理,便将港闸管理站告上了法庭。李清父母提出,港闸管理站没有进行通知便自行开闸放水,也没在沿途流域派工作人员巡逻警告,因此导致李清不知深浅进入危险区域,最终死亡。

但是港闸管理站也觉得很冤,岸边竖满了“禁止下水”的标语,可是还是拦不住这不要命的少年,总不能一出事就找自己赔偿吧。

法院综合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最终认定,港闸管理站的行为,是正常的职责行为,与李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李清父母败诉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从港闸管理站的角度来讲,开闸放水,是在水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正常的水雾作业工作,并非违法开闸放水。

同时港闸管理站作为水库的负责人,在水库边竖立了警示标语,已经起到了警示作用,尽到了保护义务,在他们力所能及的控制范围内已经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水库的安全。

在听到呼救后,港闸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也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营救、打捞工作,尽职尽责。

《水闸工程管理规程》中规定:管理单位在开闸放水期间,没有对水域全程有警示的义务。李清游泳时,正好处在开闸放水期间,法律明文规定了港闸管理站没有义务派人全程警示,李清父母的观点不攻自破。

其次,从李清一方来讲,李清虽然才17岁,是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经有了趋于健全的判断能力,对于“水深危险”等警示标语能够理解含义。

这时,李清无视标语,自行跳入水中游泳,是自愿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的自甘冒险行为。既然如此,责任也应当自己承担。

这里要给法院的判决“点赞”,法院并没有用“和稀泥”的态度来对待这个案件。也许,指示港闸管理站做点人道主义赔偿是调处息争的最好办法,但是这样会失去法律的公正。

二、李清父母是否可以请求学校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中的故事虽然不是发生在学校里,但是他们所实习的工厂可以扩张解释为学校(校外培训点)。

在李清实习的过程中,擅自离开学习岗位,翻墙头外出游泳,并且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学校对此并没有过错,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对于李清擅自爬墙外出游泳,已经超出了学校管理控制之外了,因此不承担责任。

三、如果李清父母提出,李清是在工厂上班的工伤,法院会不会支持?

工伤,是一个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术语,是指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认定的职业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暂且不提李清工作期间私自跑出去游泳溺水算不算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原因,想要满足工伤,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李清是作为技校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工厂实习,实习期间的在校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也就是说,在校实习生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受偿主体,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寻求民事侵权之诉来解决。

【结语】

本案最终,有港闸管理站、学校和工厂三方,对李清的父母做出了人道主义补偿,本案也告一段落。但是,血淋淋的教训又在警示着我们,每逢夏天都会有不少溺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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