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武汉北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格私募”)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张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
经湖北证监局调查发现,北格私募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这一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振武作为北格私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本应确保提交的信息材料准确、真实、完整,但因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张振武也需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北格私募和张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中还提到,如果北格私募和张振武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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