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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的官威?”狭路会车,谁该让谁?因会车起争执,曝光视频又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好大的官威?”狭路会车,谁该让谁?因会车起争执,曝光视频又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近日,一男子驾车与一奔驰车在乡道会车,怎料,男子靠右让行,奔驰女司机非让男子后退,见男子不同意后,直接亮证逼迫男子,同行人员更是直接“开盒”道出男子的姓氏、家庭住址。 事后,男子气不过,将相关视频发布到网上,结果对方又带着派出所民警连夜赶到男子家中找到男子的父母,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男子删除视频并道歉。 由于上传的视频,打码不全,又担心连累家人,男子无奈向对方道了歉。 不过事后,男子又难以释怀,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将视频完整打码后再次上传到网上,顿时引发热议。 对此,同男子一样,不少网友也质疑奔驰女司机的身份,认为奔驰女司机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希望严查严惩奔驰女及相关人员。 目前,当地警方通报,表示已经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狭路会车,到底谁该让谁? 俗话说,狭路相逢勇者胜!但是狭路会车,即便是老司机也会小心翼翼,避免不必要的磕碰和麻烦。 狭路会车时的规则是有交通标志、标线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让行,而如果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一般是遵照靠右减速行驶,谁更容易通过,谁先行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涉事路段系乡道,没有任何标志、标识,既然男子已经靠右让行,奔驰女司机如果靠右后,仍然无法通过可以与男子进行友好的协商。 奔驰女司机没有靠右,而是直接让男子退后,在男子遭到拒绝后,更是持证威胁男子,同行人员还报出男子的个人信息,难免让人质疑滥用职权,仗权欺人! 2、因会车起争执,曝光对方又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更是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如果公职人员在个人时间干个人的事当然是其私生活,别人偷拍、散布其个人就侵犯了其隐私。 但是作为公职人员在个人时间干公家的事,或者办一些违背职务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就有了公共属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其私生活,应当归入被监督举报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奔驰女司机如果确实是公职人员,即便男子上传的视频没有完全打码,也不属于侵犯女司机隐私的行为。 而退一步说,即便奔驰女司机并非公职人员,是因奔驰女司机的一系列行为,才导致男子对奔驰女司机的身份产生合理怀疑,同样不能认定男子侵犯了女司机隐私权。 3、涉事奔驰女司机是不是公职人员暂时不得而知,但是有车牌号,还曾带派出所的人去过男子家中,想要弄清楚其身份并不难。 一个人的作风不是一时能够养成的,如果涉事奔驰女司机确实是公职人员,确实应该严查严惩! 反之如果涉事奔驰女司机不是公职人员,只是拿了个假证吓唬男子,也并非说没有任何责任。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