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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大妈花200元去山东看海散心,怎料,禁不住中介的热情劝说,她脑子一热,

浙江宁波,大妈花200元去山东看海散心,怎料,禁不住中介的热情劝说,她脑子一热,就借款18.5万购买了一套海景房。事后反应过来,那边的房子她没机会住,而且距离车站也很远,需要两个多小时才能到。更气人的是,那边房子均价才3000,大妈买的却是8000一平米。大妈提出想退房,中介却不同意,表示这边的房子干而不燥,润而不潮,觉得贵了可以去起诉。

8月5日,1818黄金眼报道了一件让人唏嘘的事儿。

吴阿姨最近心里头一直堵得慌,她觉得自己稀里糊涂就被忽悠着在山东买了套海景房,现在回想起来,满心都是懊悔。

吴阿姨的老公前不久生病走了,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她心情低落到了极点。她整天闷在家里,感觉生活都没了盼头。

正在这时候,一个中介的销售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打破了吴阿姨的平静。

起初,吴阿姨也没当回事儿,可架不住对方一直劝,说可以花200块钱全包去海边旅游看房子,喜欢就买,不喜欢就当去散散心。

吴阿姨一听,觉得这倒是个好机会,既能去看看海透透气,又不用花太多钱,说不定还能贪点小便宜,于是就报了团。

到了山东,吴阿姨发现这待遇好得有点过分。一群一米八的大帅哥围着她们,服务那叫一个周到,吃个鸡蛋都有人给剥好。

吴阿姨当时心里还挺得意,觉得自己受到了贵宾般的待遇。可她压根儿就没打算买房子,钱都没带多少。

然而,销售人员的手段可不止这些。他们一个劲儿地夸吴阿姨是有实力、有主见的女人,还说在宁波,女人买房子说了算,男人都得靠边站。

销售人员还信誓旦旦地保证,这房子买了肯定会增值。吴阿姨被他们这一顿夸,再加上之前的好待遇,脑子就开始有点糊涂了。

等反应过来的时候,吴阿姨已经签了购房合同,买了套房子。

可等她真正去看那房子周边的情况,心里瞬间凉了半截。

周边荒凉得要命,没有超市,没有车站,连个星级酒店都没有,距离青岛或者烟台还得坐两个多小时的车。

更让她生气的是,当地房价才3000多一平,她买的却要8000块钱一平。吴阿姨觉得自己当时就像被洗脑了一样,脑子一片空白,完全没了主见。

更糟糕的是,吴阿姨根本没钱买房。中介倒“热心”,帮她借了18.5万元,支付了17.5万多的房屋首付款,可剩下的1万块钱,始终都是说不清道不明。

吴阿姨的女儿知道这事儿后,气得不行,她怀疑同行的人里有托,故意诱导吴阿姨买房。

可中介公司经理却一口否认,还表示这地方干而不燥,润而不潮,要是觉得房价卖高了,可以去起诉,还建议吴阿姨,这房子能作为民宿出租。

对于吴阿姨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中介以欺诈手段和吴阿姨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吴阿姨在购房过程中遭到中介的“洗脑式”诱导,销售人员通过夸大增值承诺、虚构当地配套,并利用情感操控,诱导其签订购房合同。

这种通过营造虚假场景、隐瞒关键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吴阿姨如果保留旅游宣传单、电话录音、同行者证言等证据,可依据该条款主张撤销合同。

中介组织低价旅游并包装成“看房团”,本质上是一种定向针对老年人的营销陷阱。

吴阿姨因丧偶导致情绪脆弱,更容易陷入被动决策状态,这才被中介人员钻了空子。

二、这样的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吴阿姨也可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吴阿姨以8000元/平方米购入房屋,而当地实际均价仅约3000元/平方米,价差超过合理范围(达167%),构成显失公平。

中介利用其“贪便宜散心”的心理,通过全程陪同、借款垫付首付等方式强化其签约紧迫感,进一步剥夺其议价能力。

这类“先诱导签约、后掩盖瑕疵”的商业模式,已被多地法院认定为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

综上,吴阿姨可同时主张“欺诈”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并追究中介虚假宣传责任。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吴阿姨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同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