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判决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费?|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15 09:23:07

【裁判要旨】

天津市2024年5月1日实施新办法,该办法实际将原施行的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待遇予以取消,故本案中涉及的2023年5月1日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予支持;对于该办法施行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劳动者则依旧规享受。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9日,付某入职天津某公司,截止至2023年5月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付某岗位房产销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河西区某房产门店。付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销售提成,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于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一整月工资。付某作息每周工作6天,休息日不固定,但周六、周日均不休息。

2022年3月前,天津某公司通过ERP考勤注册,2022年3月起以钉钉打卡记录考勤。2023年5月6日付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天津某公司就企业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陆续多次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得到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多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3年12月11日,付某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诉请事宜以天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天津某公司主张付某的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天津市2024年5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工时制度不享受法定节日加班费,故不同意该项诉请。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29号仲裁裁决天津某公司支付付某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93.1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付某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06.90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对于销售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无法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务必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行政审批。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虽然法律不支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出于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可考虑给予相应的调休等补偿措施。

提示劳动者,应密切关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的约定以及实际的考勤管理情况。若单位未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员工在主张加班事实时将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加班费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特别注意的是,如在天津地区,单位经过行政审批被认定可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即使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费诉求也将不再得到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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