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焰即时#(撰文 张喜斌)1月15日,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告诉赤焰新闻:湖北省政府已受理其提出的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申请。此前,2023年12月18日,襄阳市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书称,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1984年获得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学位。顾雏军曾在天津大学任教,是顾氏循环理论的提出者、格林柯尔制冷剂的发明者,也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旗下曾拥有格林柯尔、科龙电器、美菱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湖北省政府受理顾雏军国赔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复函(2024)37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称,“顾雏军:你对襄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据了解,2023年10月9日,顾雏军曾向襄阳市人民政府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将违法没收的原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9.84%的股权返还给申请人。”
据顾雏军个人微信公众号披露,2023年12月18日,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称,2023年10月9日,顾雏军向襄阳市人民政府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将违法没收的原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9.84%的股权返还给申请人。”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向顾雏军邮寄送达了《补正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2023年10月23日,顾雏军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19份证据材料。
决定书称,为充分听取顾雏军意见,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向其邮寄送达了《听取意见通知书》,通知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2023年12月1日,顾雏军向本机关邮寄提交了《关于襄阳市人民政府<听取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意见》,并要求举行现场听证会。
经核实,该回复意见与本机关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其要求举行现场听证会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决定不予召开听证会。
襄阳市政府:没有给予顾雏军国家赔偿的义务
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查明:顾雏军系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已吊销)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8日,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襄轴集团)与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签订《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书》,双方协商将襄轴集团持有的襄轴股份公司29.84%(总计4691.3308万股)的股份转让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
因襄轴集团持有的襄轴股份公司股份系国有法人股,相关股份转让需按程序报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提出异议方能实施。
2004年7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700号,2004年7月30日印发),主要内容为:
同意襄轴集团将所持股份公司4691.330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191.3308万股转让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此批复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相关股份转让事宜。
2005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致函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并抄送襄轴股份公司,明确要求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停止本次收购活动。
2005年9月1日,襄轴股份公司董事会发布《重要事项公告》,宣布终止该股份转让行为。
至此,襄轴集团持有的案涉襄轴股份公司29.84%股份,从未实际转让过户至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一直由襄轴集团持有。本机关没有作出过没收顾雏军或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所主张的有关襄轴股份公司29.84%股份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上述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方可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机关没有作出过没收顾雏军或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所主张的有关襄轴股份公司29.84%股份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机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顾雏军或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国家赔偿的义务。
顾雏军提出的返还其所有的襄轴股份公司29.84%股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延伸阅读:顾雏军曾向扬州市政府提起国赔申请
2023年8月,顾雏军曾向扬州市政府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其赔偿请求有三项。
一、请求扬州市人民政府返还违法没收的原属于顾雏军所有的扬州亚星客车60.67%股权;二、请求将违法没收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公司在扬州开发区的2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返还给顾雏军;三、请求赔偿因构陷顾雏军职务侵占犯罪4000万元,导致顾雏军无法取保候审,致使顾雏军丧失了对南昌2474亩土地及厂房被非法处置所造成的损失计20亿元人民币。
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随后,顾雏军提起行政复议。
2024年1月2日,顾雏军在微博透露,其收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苏行复第58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23]苏行复第58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称,顾雏军:你不服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扬府赔[2023]1号),同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司法厅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补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 2023年12月25日收到。
经初步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