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某发现妻子王某与情夫张某有婚外情,在两人偷情期间李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去捉奸,谁知张某害怕被捉,竟从楼上纵身而下。事后张某家属向李某索赔84万。李某和妻子王某婚后多年不和睦,两人在一个屋檐下却似两家人,没有了沟通两人之间的嫌隙越生越大。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想给家里换一套卫浴,在店里选卫浴时与男子张某相识,两人在交谈期间产生了很多共同话题,两人互觉相见恨晚,在双方都有家庭的情况下开始了婚外情。虽然王某自己觉得隐藏的很好,可每天面对的是生活了十几年的家人,加之李某本来对王某就有猜忌,王某不经意间的一些破绽让李某更加怀疑。但苦于没有证据,李某拿王某也没有办法,两人还是各自玩各自的,谁也顾不上谁。事发当天晚上,李某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喝酒,喝的差不多的时候,李某忽然觉得眼前有一个熟悉的身影走过,怎么看都像自己的妻子王某。他以为自己酒喝多了眼花了,刚想打消这个念头,又看见这个黑暗中的女子与一个男子汇合,两人相互搂抱着,满面春风的走进了宾馆。在进宾馆门的一瞬间,灯光打在女子的脸上,在不远处喝酒的李某一下看清,就是自己的妻子王某,顿时火烧到了头顶。李某拨通妻子的电话,询问她在哪里。妻子王某非常淡定的说,在外面和几个朋友在逛街,说完就立即挂了。李某脑中浮现出很多画面,每一个画面都让自己无法忍受。他立即把自己看到的事情跟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说,几个人担心李某一个人去不安全,一起陪着李某去捉奸。李某顺着刚刚妻子王某所进的宾馆电梯,找到了两人所在的楼层,再联系妻子王某时,显示一直无法接通。虽无法接通,但声音没有关闭,李某几个人来回在楼层里听,根据声音的大小,判断出妻子王某所在的房间。李某敲了几下门,里面没有反应,几个人一怒之下,合力用脚将门踹开,到了屋内一看,竟只有王某一人。几个人在屋内四处寻找情夫张某一无所获,扫兴的准备离开时,竟听前台说有人跳楼。最终经过辨认,跳楼身亡的人正是情夫张某。原来张某听到有敲门声,在空间不大的房间内找不到藏身之处,情急之下跳下了楼,由于楼层较高,导致身亡。事情一出,张某的家人认为张某之所以出事,责任在于李某等人强行踹开房门,对张某产生了威胁,张某因此产生了恐惧,才导致跳楼,因此李某与其共同来的几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4万余元的赔偿金。同时张某的家人提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对此事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本意是想捉住妻子的奸情,并没有想惹出这么一出,那么,张某家人提出的,李某等人敲门和一踹门是否对张某跳楼有直接的影响呢?1、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简单来说,侵权行为在不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同时又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具有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本案中李某等人踹开房门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本意也没有对张某实施侵害的表示。张某家人主张李某等人踹门与张某跳楼之间,缺乏法律依据和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在听到踹门的声音后,情急中知道自己做的是错事,出于自主选择盲目跳楼,属于张某自身的过错,与李某等人踹门无关。2、酒店做为经营性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对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宾馆贴有相应的警告标识,且在窗户上设置了限宽装置,对安全保障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张某明知存在风险,仍突破限宽装置跳楼属个人行为,宾馆无需承担责任。最终,经审判,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自己和家庭负责,做出违背伦理的事情势必遭到谴责。面对无法再继续的婚姻用理性的方面去结束它,是尊重自己的最佳方法。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畏罪自杀,与别人何干
石榴裙下死,做鬼也风流。
判的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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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评论只有2条。
风流鬼不枉此生了![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