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在家偶然发现,两个孩子名下莫名被银行办理了金融社保卡。为消除隐患,男子决定去银行销户,特意带了那本印着祖孙三代信息的户口簿。不料,银行柜员告诉男子,户口簿只能证明他们是一家人,但不能直接证明他就是孩子的父亲,需要您另外提供父子关系证明。男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初银行办卡的时候也没说要父子证明,现在自己这个亲爹拿着堂堂正正的户口本原件,反而寸步难行?而户口本上清晰写着:户主是他父亲,他是“儿子”,他的两个孩子是“孙子”、“孙女”,这关系链一目了然。 据法治视讯9月24日报道,2025年9月初,王德明(化名)在整理家庭证件时发现,年仅几岁的儿子王小轩(化名)和女儿王小雅(化名)名下竟各有一张由某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社保卡。 王德明回忆,自己从未主动为子女办理过此类卡片,他担心卡片被冒用或存在安全隐患,决定尽快销户。 9月21日上午,王德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全本户口本前往银行,户口本显示户主为王建国,王德明父亲,内页包含王德明及子女的详细信息,可以判断出王德明与两个孩子为“父子/女关系”。 柜台工作人员核查材料后提出异议:“户口本能证明您和孩子们在同一户籍,但无法直接确认您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根据银行规定,销户需提供父子关系证明。” 王德明不解:“户口本由公安机关签发,是法定的亲属关系凭证,为何无效?” 工作人员解释:“户口本只能证明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但无法体现监护权归属。例如,户主是您父亲,您和孩子们是并列的成员,但银行需确认您有权限代理子女账户操作。” 9月23日,王德明再次到银行沟通,并强调户口本中“与户主关系”一栏明确写有“孙子”“孙女”及“之子”等关联信息。 银行则始终要求王德明父子关系证明。 王德明质疑:“当初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卡,未要求任何关系证明。现在销卡反而层层加码,是否合理?” 目前,银行表示已与王德明沟通解决方案,承诺尽快办结销卡。 有人说,这简直是现代版的‘证明我爸是我爸’!户口本是法定证件,连这都不能证明最基本的父子关系,那还有什么能证明?银行的内部规定难道大过法律吗? 也有人说,严格来说,柜员的说法也不是完全没道理,户口本确实只显示户籍关系,理论上不直接等同于监护权。现在电信诈骗和洗钱这么猖獗,银行对账户操作,尤其是代理未成年人业务审慎一点,也是履行反洗钱义务,无可厚非。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德明提供的户口本是否足以足以确认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 《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其记载的信息具有公信力。 本案中,户口本明确记载户主为王建国,王德明与户主关系为父子关系,王小轩、王小雅与户主关系为孙子、孙女,这种连续的、逻辑严密的亲属关系记载,可以推导出王德明与两个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这是由户籍管理制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这意味着,只要父子关系成立,王德明作为父亲,自动且法定地成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需另行证明,除非存在父母丧失监护权等法定特殊情况,否则证明父子关系即等同于证明监护关系。 所以,王德明先生提供的户口本,已相对充分、且合法地证明了其与子女的父子关系及法定监护关系,银行否定其效力,缺乏法律基础。 2、在户口本信息清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银行要求客户额外提供“父子关系证明”的行为,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3条等规定,从风险控制角度,要求金融机构勤勉尽责地识别客户身份。 不过,在户口本信息清晰、完整、无矛盾点的情况下,其风险已得到充分控制,银行要求提供额外证明,实质上是采取了“一刀切”的最严标准,未能体现风险差异化管理,涉嫌过度履行合规义务。 本案中,银行并未指出户口本存在瑕疵或值得怀疑之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银行基于某种模糊的担忧而拒绝办理,它应主动进行核实,而非要求客户为一个不存在的“争议”自证清白,这将本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风控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了消费者,超出合理且必要的限度。 3、银行在开设账户时,未要求出具父子关系证明,而销户时却要求,这有违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银行在开设账户时,可以不要求其他额外的父子证明,而在销户环节,银行却推翻了自己先前认可的标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对客户而言显失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陕西,一男子在家偶然发现,两个孩子名下莫名被银行办理了金融社保卡。为消除隐患,男
洋仔说法
2025-09-25 21:49:14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