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与亲友共同出资,买下了某大厦的二楼和三楼,在南北两侧各有一部专用电梯,指望着安稳收租。不料,有租户抱怨北侧电梯莫名消失,男子赶去一看,原地冒出了一间“业委会办公室”,连原来的电梯等候区也被隔成了员工宿舍。男子当场懵了,找来原始规划图对质,白纸黑字确认无误。面对质问,业委会轻描淡写地解释:之前消防检查说电梯有隐患,他们按照“排危”处理掉了。在追查过程中,男子意外发现,连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的人防工程防护门,也早被业委会当作废铁给卖了。问起缘由,对方竟一脸无辜地表示:“当时就想找个房间放资料,不清楚那门是干嘛用的。”此后,男子四处奔走,心力交瘁,问题始终没解决。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25日报道,杨明(化名)是个做建材生意的老实人,多年打拼攒下些家底。 2009年,杨明看中了某大厦的潜力,1楼是商铺,4楼以上是公寓,而2层和3层则被规划为商业场地,南北两侧各有一部专用电梯,方便租客进出。 杨明和几个亲戚一合计,合计出资1600万左右,咬牙买下,简单装修后租给了一家培训机构。 买房时开发商还特意强调:“这电梯是你们独用的,以后做生意方便。”谁也没想到,这句承诺会在十多年后成了空话。 2023年9月,杨明接到租客电话:“杨老板,北边电梯咋没了?现在变成个小办公室,我们上下楼都得挤南边那部,太不方便了!” 杨明一头雾水,赶紧跑到大厦查看,果然,原本北侧电梯的位置,竟被改成了业委会办公室,等候区还隔成了员工宿舍。 杨明立马找到业委会讨说法,业委会工作人员轻描淡写地说:“老杨啊,别急。去年消防检查,说这电梯有安全隐患,我们是为了大家安全,才拆了卖掉的。” 杨明追问:“卖电梯为啥不通知我们?这是我们的专属设施啊!” 更让杨明震惊的是,在查证过程中,他偶然发现地下停车场2楼的人防门也不见了。 业委会的解释更离谱:“我们当时想找个房间放资料,负二层那间空着,里头堆满杂物,就喊收废品的来清了。谁知道那是人防门?我们不懂啊!” 杨明气得直跺脚:电梯卖了,人防门当了废品,这业委会干嘛的呢? 杨明向记者展示了大厦原始规划图,北侧货梯白纸黑字标着。而人防门的事,后来惊动了相关部门,他们对物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但业委会似乎没当回事。 从2023年底开始,杨明踏上了维权路,他先找业委会协商,对方态度敷衍,只答应把占用的电梯区域用墙隔开,但拒绝赔偿或恢复电梯。 杨明又转向物业公司,可物业负责人一摊手:“我是新来的,不清楚旧账。” 目前,大厦北侧电梯区域仍被业委会占用,人防门也未见恢复。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业委会卖掉电梯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规划图显示北侧电梯专供2、3层使用,若该电梯仅服务于这两层,则可能属于杨明等业主的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但若电梯实际为整栋楼服务,则属共有部分。 杨明在购买时被告知电梯“独属于2、3层”,如属实,则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业委会当然无权随意处置。 即便电梯存在危险问题,也应该通知杨明,赋予杨明知情权及救济权利。 即便电梯系公共部分,业委会也无权单独处置,依法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在临时处置时,应及时报告业主大会并补办手续。 所以,业委会卖电梯的行为程序违法,侵犯了杨明等业主的物权。若电梯属专有设施,业委会构成无权处分;若属共有设施,则违反民主议事规则。 2、业委会卖掉人防门是否违法? 《人民防空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防门作为人防工程的核心部件,其处置需严格审批,即使业委会认为无用,也无权擅自处理。 业委会以清理杂物为由变卖人防门,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且不清楚用途不能免责。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业主杨明该如何维权呢? 接下来,杨明可以向住建部门举报业委会违规,要求撤销卖电梯决定,并向人防部门举报人防门事件,依托整改通知书推动恢复原状,与此同时,向主管部门申诉,督促履职。 此外,杨明可起诉业委会和物业,诉请包括恢复电梯原状或赔偿损失、赔偿租金损失等。 对此,您怎么看?
湖南长沙,一男子与亲友共同出资,买下了某大厦的二楼和三楼,在南北两侧各有一部专用
洋仔说法
2025-09-26 1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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