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31万余元。
爆炸造成部分管道撕裂、变形
经调查认定: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较大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日前,山西省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厅、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山西省安委办评估组,会同山西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过评估,对事故企业的13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均已落实到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人,免于追究责任2人,给予行政处罚4人,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人。对有关部门6人、地方党委政府3人处理意见也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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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顾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染料、染料中间体、染料衍生产品。
2021年12月28日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在二硝车间一工段对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接合处漏点进行电焊。
9时04分
二硝车间安全员付吉平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动火作业现场找潘佳豪(票证批准动火人)和李远(票证批准监火人),但未找到人,9时09分到一层继续找人,寻找过程中发现了另一处隐患,随手拍照并通过微信报告。当时,水洗巡检工杨文斌正在二层水洗锅现场操作。
9时13分
公司技术员郭冬冬到水洗岗位现场巡检。
9时14分
潘佳豪右手持工字锯,左手持防护面罩及焊条桶和双手各持一扳手的李远先后进入现场。
9时15分
李远左手拿起电焊防护面罩,右手拿起焊钳并夹住一根焊条,开始对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结合处漏点采用断弧法实施焊接,当时潘佳豪在李远右侧站立,在动火作业35秒后发生爆炸。
受事故爆炸冲击波、金属碎片击打、撞击等多种因素作用,现场4人遇难。
遇难者现场位置示意图
事故直接原因
企业在补焊二硝车间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间的放料管道蒸汽夹套与物料管线结合处的蒸汽漏点时,动火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和未采取断开管线、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电焊作业,导致管道内的酸性2,4-二硝基氯苯受强热分解爆炸。
部分管道粉碎性破裂
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严不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动火作业人员李远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审批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相关人员对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